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砀政秘〔2024〕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人民防空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绿色发展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原则,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双重效能,构筑高水平城市防护工程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全面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依据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砀山县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由县人防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配合实施。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审批制度,推进人防工程规范化建设
1.依法建设人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1)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抗力等级按照防常6级、防化丙级设防。
(2)项目所在地块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00元。
(3)项目所在地块除按照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4)应依据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2.严格审批制度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实行联审联批、源头把关和全程管理制度。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县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联审联批工作。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施工、竣工备案许可的同时必须向县人防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1)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县人防主管部门,将有关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规划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2)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根据县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防护设计,防护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人防主管部门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3)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县人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认可意见。
(4)结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质量验收备案前,需通过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未经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或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人防工程验收应通过“联合测绘”结果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面积,当人防工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应建建筑面积,且超过50平方米或应建建筑面积1%(含)的,少建部分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加强工程监管,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质量要求
新建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2.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1)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县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建设单位登陆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上传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保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县住建局负责。
(2)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检查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②抽查涉及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效能、战时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③抽查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④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防护、防化设备质量。
⑤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⑥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⑦定期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⑧按照程序记录、报送人防从业企业各类信用行为。
⑨依法对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⑩承担县人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3)建设单位作为人防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须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上传至质监系统。县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后,同步转人防质量监督部门。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报送由项目监督员、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责成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人防主管部门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人防工程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意见书》。
(4)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工程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所涉及工程验收资料、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
3.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原则,在确保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新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向县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未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的项目,由县人防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县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推进格局,形成工作合力,规范推进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责任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对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砀山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3.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4.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
5.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项目
附件1
砀山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继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徐继胜 县发改委主任
成 员:房宏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郭 强 县住建局局长
徐展笑 县税务局局长
赵振海 县财政局局长
陈广东 县房管中心主任
张学花 砀城镇党委书记
西光号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段 炼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高铁新区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徐继胜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全县人民防空工作。县有关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附件2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类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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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 |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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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民 用 建 筑 类 |
其他住宅类 |
居住用地上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 |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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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 |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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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类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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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 |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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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类 |
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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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类 |
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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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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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类 |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上车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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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类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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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演类 |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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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广播类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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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类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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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民政类 |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
备注: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
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3
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
典型建(构)筑物 |
生产厂房及其 配套设施 |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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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建筑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等 |
构筑物 |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
其他建筑物 |
1. 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 2.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 3. 物流项目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 4. 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 |
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
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4
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建设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含)平方米的;
6.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7.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5
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项目
1.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7.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