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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5-1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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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县发改委副主任 李涛

解读时间:2024年5月16日

解读政策:《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砀山县发改委副主任李涛就《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并接受县融媒体中心专访,回答记着提问。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修订背景和依据?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思想和“人民防空为人民”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答: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的需要。二是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意见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具体情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高质量开展。

三、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答:一是形成征求意见稿。县发改委结合砀山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参照其他地方做法,拟定本《意见》。

二是征求意见。3月1日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3月4日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是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3月21日通过县市场局公平竞争审查。

四、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人防工程属国防设施,实行平战结合,具有双重效能,一是战时的防护功能;二是平时的使用功能。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开发利用人防工程,通常开发为地下停车位,这些停车位便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应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出售、附赠。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从收取的停车费、租金等中列支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咨询科室:县发改委国动股

咨询电话:0557-227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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