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砀山县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砀山县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砀政办秘〔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2月27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只能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享有对各类行政争议广泛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定职权,同时在第五章中对行政复议和解作了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需要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能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该《工作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一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制定该《工作办法(试行)》的核心意义在于推动行政争议从“程序性办结”向“实质性化解”转变。传统行政复议多侧重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书面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心结”未解,往往继续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该《工作办法(试行)》通过系统规范调解和解工作,要求把调解贯穿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中达成共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框架性规定了调解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进一步细化。该《工作办法(试行)》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工作规程,明确了调解和解的主体、程序、文书制作、效力保障等内容,确保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能够真正落地见效。
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调解和解方式柔性化解行政争议,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影响最小,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该《工作办法(试行)》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征询申请人的调解意愿,探索建立民事纠纷先行调解对接机制,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利、更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渠道。
四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数据显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案件量大幅增长,超过九成的案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制定该《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将更多行政争议吸附、化解在行政复议环节,减少行政复议后又进入诉讼或信访的案件量,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
五是实行全过程调解。将调解工作延伸至行政复议案前、案中和案后全过程:申请受理前即可介入引导调解;案件审理中针对存在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复议决定作出后继续做好答疑与疏导工作,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力争实现“案结事了”。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科学界定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事人等各方的职责定位。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化解争议的第一责任,其负责人应当主动支持调解和解工作,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与的需指派授权工作人员参加。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根据《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地实际,于2026年1月10日形成了《工作办法(初稿)》。2026年1月14日,县司法局党组会进行集中讨论并通过。
(二)意见征集
2025年12月16日—2026年1月16日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或建议反馈。2026年1月16日—22日,已征求各镇(园区)、有关部门意见,均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
2026年1月26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
2026年2月2日,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正式印发
2026年2月27日,以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与核心原则
1.调解和解优先。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
2.合法自愿底线。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3.主体责任明确。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争议化解主体责任,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参与调解。
(二)调解与和解实施规范
1.启动与时限。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申请调解,复议机构可主动建议或组织调解。
调解和解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开展,双方同意中止审理的,中止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2.组织实施。受理前由审查人员组织调解,受理后由案件承办人员组织,重大复杂案件由复议机关牵头组织。
调解过程原则上不公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严禁违规拍照、录音、录像。
调解应厘清事实、明晰法理、平等协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中止与终止。因调解依法中止复议程序的,约定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一方申请终止、经评估难以达成一致等情形,及时终止调解、恢复审理。
终止调解后,当事人仍可再次申请调解,复议机构评估可行的予以支持。
(三)协议效力与履行监督
1.调解书规范。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与事实理由、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及期限等核心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2.履行与回访。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复议机构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开展回访,督促协议落实。
3.违约处置。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制发《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可约谈、通报批评,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
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和解规则。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终止案件,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调解、和解中为达成一致作出的妥协性认可,未成功结案的,不得作为复议决定的证据依据。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基础保障。探索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专家库,选聘法律专家、律师、实务工作者参与。保障专门调解场所,依托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开展工作。经费全额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2.能力建设。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纳入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与实务水平;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协同联动。
3.监督与奖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强化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责任,纳入法治督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对拒不纠正、工作失误、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政策咨询机关:砀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政策咨询电话:0557-2275875
公安备案:皖公网安备341321020001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