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
随着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的调整,部分规定与现行生育政策冲突,亟待修改完善,原《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2016】28号文件部分章节已不适应现阶段我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为更好的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11月19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关于印发《砀山县落实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砀办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重新草拟修订了《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县卫生健康委(备注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联系人:唐怀周; 联系电话:2271720;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构建和谐计生,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全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特扶制度
(一)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奖扶金标准按国家和省当年统一标准执行;
(二)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和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特扶金标准按国家和省当年统一标准执行。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
(一)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3、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全额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由县人民政府发放;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退休时,由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国有企业职工原所在企业已改制、买断或者关闭破产,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
3、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
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除享受政府统一补贴外,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农村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除享受政府统一补贴外,每人每年再增加60元的政府补贴;
5、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6、对贫困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贷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对农村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含未婚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8、对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奖励。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可优先享受,没有享受低保的,由县政府每年每户给予500元的补贴,直至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为止;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夫妻(含未婚嫁子女),政府给予补贴;
3、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除享受政府统一补贴外,每人每年再增加60元的政府补贴。
(四)计划生育特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
1、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生活上有自理能力,自愿居家养老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在其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后按照每月400元、600元、800元发放老年护理补贴;
2、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服务费用补贴6000元。
护理补贴和基本丧葬费用补贴,可根据补贴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的意愿,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资金直接补贴到个人或承担服务的机构、组织。
3、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政府按当年缴费标准代缴个人费用;
4、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完善联系人帮扶制度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开展需求调查,建立个人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由镇、村干部和一名医务工作人员实行 “三对一”的生活关怀、政策咨询、扶贫帮困、医疗保健等服务。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文化联谊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必要时请心理专家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6、提供平安保障。由计划生育协会为所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办理一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意外伤害险”;
7、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8、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9、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和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夫妇丧失劳动能力后,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五保”对象给予生活补助。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应优先纳入特困救助范围。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10、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每人每年800元;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五)计划生育家庭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由人口基金发放3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慰藉金;
2、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35周岁至64周岁独生子女、农村双女户家庭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等生殖健康服务;
3、教育部门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双女绝育户优先照顾入学、入托,优先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优先享受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困难资助;
4、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
5、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在政府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排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
6、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7、计划生育家庭育儿补贴政策按《关于印发砀山县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砀卫健〔2024〕87号文件执行。
三、切实加强奖励优惠政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县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二)营造宣传氛围。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的良好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资金保障。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惠政策投入机制,健全稳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本意见中的奖励、优待、扶助等资金,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以及本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其余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本意见中所涉及资金人员名单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负责审核,县卫健委负责业务指导,名单汇总后通过财政“一卡通”管理发放系统发放。
本意见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