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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四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8-0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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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四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砀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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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砀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44

《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72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2


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2.4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6工作组、专家组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工程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培训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3.8 宣传教育

3.9汛(旱)检查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应急响应

5.2 二级应急响应

5.3 三级应急响应

5.4 四级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6.1 河道洪水

6.2 渍涝灾害

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6.4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5 社会动员

7 信息报送与发布

7.1 信息报送

7.2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交通保障

8.6 电力保障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工作

9.2 总结评估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奖励与责任

10.4 预案解释部门

10.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2: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国家、省、市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4)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7)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水利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文旅体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2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公告。

3县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等计划的协调安排。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督促指导加强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管理,落实防汛排涝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排涝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房屋鉴定等有关工作。加强居民区车库等地下空间管理,落实防汛排涝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排涝和安全提示等工作。督促指导建筑行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护措施安全度汛工作。

5县数据资源管理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负责协调全县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需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6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等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排涝、抗旱、生产救灾和恢复的指导、技术服务;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实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业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能力。

9县交运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工程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做好防台风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11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12县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3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地下商超的管理,开展应急排涝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14)县文旅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15县生态环境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所属防汛、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协调做好城区饮用水保障工作。

17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政府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危险化学品及综合监管的金属冶炼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水旱灾害中上述行业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

18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19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后重建规划及有关工作。

20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组织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21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有关防洪涵闸电力供应,保障防汛、抗旱、排涝的电力供应。

22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行动。

23)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24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对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防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指挥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3.2 预报预警组

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城市内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3.3 防洪调度组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县本级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市水利局、省水利厅、相邻地市水利局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本县防洪调度。

2.3.4 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省、市应急部门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3.5 督导检查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工作组派出、检查情况汇总、督促整改、调查核实等工作。

2.4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园区)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5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防洪河道堤防、水库等出现较大险情时,可以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健全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落实县、镇、村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城市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对水库下游、行洪通道、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络,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应急预案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湖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水利负责修订完善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城管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教育、民政、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县水利局根据上级的协调安排,组织指导我县范围内水毁工程修复,监督指导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工作开展,实施并监督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整治、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各类防汛排涝工程整治消除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制订应急度汛方案,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就近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城管、应急、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可预置抢险队伍;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水利等施工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县、镇、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县级不少于100人,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县防办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负责县、镇级防办工作人员、县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

3.6.2 演练

县、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镇(园区)、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镇(园区)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汛(旱)前检查

各镇(园区)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气象、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气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农业干旱预警发布。

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下游相应等级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园区)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防指在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园区)通报情况。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园区)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水库、涵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园区)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园区)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园区)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镇(园区)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县直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墒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镇(园区)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库水情预报预警,视情调度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管局会同县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城管、住建、交、水利、房管、发改等部门根据职责指导督促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高架桥、下穿铁路桥梁、在建施工场所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做好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护措施等。

7)县文旅体局组织指导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按要求协调基层镇村通过应急广播发布预警信息。

8)县委宣传部、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4.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墒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镇(园区)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向水库下游风险区及时发布预警。

3)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运局督促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公路通阻预警信息保障公路通行加强道路管护和安全管理,做好水毁公路抢修准备,以及水库下游风险区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洪水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有关农村基层预警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7)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4.3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影响或可能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各镇(园区)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做好建筑工地、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运局指导督促做好航道预警信息,保障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7)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做好农田管理、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

4.4.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墒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镇(园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保水、提水、调水工作,增加抗旱水源。

4)县水利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努力保障农业及工业用水安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农业抗旱、农业灌溉等技术指导。

6)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组织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5.1 一级应急响应

5.1.1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特大洪水,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且持续降雨、水位继续上涨;

2)中型水库、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两处,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园区)其中之一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园区)有2个以上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园区)中有3个以上出现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县政府领导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带队赴一线督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统一安排县领导分片督查指导。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相关镇(园区)驻点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必要时,按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7)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镇(园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按照规定申请县防指组织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赴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8)县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坐镇指挥;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

9)县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 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大洪水,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且持续降雨、水位继续上涨;

2)小(二)型水库出现堤防垮坝等重大险情;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两处,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园区)其中之一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园区)2个以上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园区)中有3个以上出现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决定。

5.2.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指专项工作组或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武警部队做好调派准备,必要时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时,所在镇(园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赴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7)县防指启动二级或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第一或常务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坐镇指挥;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

8)县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县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3三级应急响应

5.3.1 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较大洪水,或一条以上主要河道局部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出现管涌、放水设施失灵等较大险情;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造成房屋倒塌,影响2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大影响;

5)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园区)其中之一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园区)其中之一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园区)中其中之一出现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联合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4)县防指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相关镇(园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武警部队做好调派准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防指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指导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7)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一般险情时,所在镇(园区)政府应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根据需要,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8)县防指启动三级或三级以上应急响应;防指第一或常务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坐镇指挥;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

9)县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三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 四级应急响应

5.4.1 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河流的局部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坝身少量渗漏、坝内涵管接触少量渗漏等险情;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造成房屋损坏;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5)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园区)其中之一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园区)其中之一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园区)其中之一出现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县防办主任)决定。

5.4.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办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相关镇(园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指导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一般险情时,所在镇(园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根据需要,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7)县防指启动四级或四级以上应急响应;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坐镇指挥;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

8)县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园区)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四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园区)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5.2 主要河道、水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6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6.1 河道洪水

1)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镇(园区)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组织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交通、电力、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城管、住建、交运、水利、房管、发改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影响面广和涉及人员安全的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及地下空间,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公共电子屏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城管、交运、住建、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渍涝镇(园区)和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镇(园区)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的应急处理,由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6.4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1)各镇(园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镇(园区)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镇(园区)应按照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事发地镇(园区)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5 社会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镇(园区)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7 信息报送与发布

7.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装备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有堤防河道的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水库发生超汛限水位的洪水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尤其是应急响应和强降雨等期间的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7.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防汛抢险、巡堤查险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排涝和抗旱救灾。

8.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镇(园区)及相关单位,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8.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县级防汛抗旱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所需。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中央、省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救灾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8.4 通信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乡镇、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共电子屏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共电子屏管理单位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8.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8.6 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工作

9.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可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9.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涉及行政区域内的,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汛期)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9.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镇(园区)及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计划,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9.1.4灾后恢复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9.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镇(园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9.2 总结评估

镇(园区)相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环节,进行分析、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经验。总结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委、政府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1.1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0.1.2 紧急抗旱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10.1.3 防御洪水方案

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10.1.4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1.5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0.1.6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各镇(园区)防办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办备案;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10.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7月6日印发的《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砀政办秘〔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体系图

                   


附件2

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砀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镇(园区)指挥机构

2.4工作组及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避难场所准备

3.2隐患排查

3.3储备物资

3.4队伍建设

3.5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测

4.2预警级别

4.3预警发布

4.4预警响应

4.5预警解除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5.2信息上报

5.3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6.2响应启动

6.3级响应

6.4级响应

6.5级响应

6.6级响应

6.7应急结束

7 灾后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7.2社会援助

7.3调查与评估

8应急保障

8.1人员保障

8.2财力保障

8.3物资保障

8.4基本生活保障

8.5交通运输保障

8.6通信保障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奖励与责任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冰雪灾害天气预警级别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102号);

5)《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47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7)《宿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0〕52号);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9)《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行、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1.4.4 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应对工作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1.4.5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砀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抗雪防冻救灾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2.1.1 指挥部机构组成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发生极端性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升级管理,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文旅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审计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砀山监管支局等相关负责同志。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指挥机构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各镇(园区)、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驻砀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驻内主流媒体及时对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负责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态势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委、政府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3)县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指导各地做好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的审批、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园区)开展灾区价格监测,保障灾后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指导电力供应和运营企业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部署、指导全县学校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全县各学校根据避险需要,适时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危房除险加固和因灾毁损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校舍安全;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5)县工信局:参与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工业企业应对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隐患排查。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灾区公共安全;维护受灾路段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协助提供部分道路信息,遇有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视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在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7)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加大街头流动救助巡查力度,劝导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对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服务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8)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补助资金;督促指导县属企业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和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因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县城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等县城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城市道路积雪清除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灾后县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气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2)县交运局:指导镇(园区)做好县乡道路沿线道路积雪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统计报告县乡干道交通中断里程,汽车站滞留人员数量;协助各镇(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4)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县管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监管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县管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检测和维护管理,指导、做好因灾损毁的县管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保障县管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5)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16)县文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好景区人员疏散和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17)县卫健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准备,加强冬季易发病的宣传,做好流行病、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9)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在确保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协助做好遇险群众救助。

20)县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1)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在具备条件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全力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为县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灾情信息、灾害发展趋势、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发出灾情综合预警信息;负责提请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镇(园区)指挥机构

园区视情设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的抗灾救灾工作。

2.4 工作组及专家组

县指挥部视情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工作组,共成立交通和社会治安保障组、市场供应组、公用事业保障组、应急救援及医疗救治组、生活救助组、灾害监测组、综合协调组等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交通和社会治安保障组: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运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县分中心、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县内主次干道、桥梁、铁路的铲雪除冰作业,道路交通疏导管制工作,以及保障客货运输安全和滞留司乘人员、旅客生活安排,指导镇(园区)公路畅通、安全等工作;社会面控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场供应组:县发改委牵头,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保证粮油、肉蔬、副食、燃油、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平稳供应,以及交易市场建筑、设施安全等工作。

公用事业保障组:县城管局牵头,县数据资源管理、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城市水、电、气、热有序供给,通信、客运(指公交车、出租车、长短途客运车,下同)、广播电视畅通,以及树木养护、倒伏清理等工作。

应急救援及医疗救治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等部门组成。开展各类次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因灾伤病的医疗救治、疫病预防、药品器械供应等工作。

生活救助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灾害监测组: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跟踪天气形势,监测次生地质灾害,农业损失等情况,并向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园区)提供灾害预警信息。

综合协调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参与组成。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报告、综合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宣传报道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指挥部根据灾情应对需要,视情成立应急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救援。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落实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

3.2 隐患排查

各镇(园区)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隐患排查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客运、广电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要在冰雪来临之前,对设施、装备和线路进行巡查、检修,消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运行;对校舍、危旧房、加油站、钢结构市场(厂房)、临时建筑物(工棚)、塔吊等建筑设施以及农业设施进行承压隐患排查,做好防范准备,确保人员安全。

3.3 储备物资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发改委要储备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商务部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县城管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等铲雪除冰作业单位应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和储备一定数量的铲雪除冰专业机械设备和物资,保证除雪和救灾工作需要。

县交运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调用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社会公共服务单位要做好水、电、气、油正常供给以及通信、客运、广播电视畅通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在雪灾中正常运行。

3.4 队伍建设

县政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建立铲雪除冰应急队伍,各镇(园区)要组建综合应急保障队伍,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适时组建志愿者应急队伍,建立健全全县冰雪灾害天气应急队伍体系。各类冰雪灾害天气应急队伍要加强培训演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3.5 社会动员

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园区)及基层村(社区)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同时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制,对广场、集贸市场、人行便道、街巷等公共区域,划分成若干铲雪除冰责任区,明确关联就近的单位为责任主体,以便快速响应。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依据灾害气象预报等级,对城市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预测,并将气象灾害预测情况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次生地质灾害监测。

4.2 预警级别

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冰雪灾害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见附件。

4.3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并通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人,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县气象局负责发布低温雨雪冰冻或暴雪预警信号,充分利用“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承担预警发布工作,或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灾害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4.4 预警响应

4.4.1分析研判

接报冰雪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后,县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开始运转,并立即通知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做好应对工作准备。冰雪灾害发生后,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初步判定灾害级别,并向指挥部建议发布响应级别。

4.4.2调配装备物资

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铲雪除冰专业作业单位对所属应急装备、物资完成集中保养和检查,并配置到指定地点或一线,以便及时投入使用。

4.4.3集结应急队伍

县应急、公安、城管、住建、交、卫健、农业、水利、商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客运、广电以及铁路、高速公路管理等单位应及时集结应急队伍,加强值班备勤,明确任务分工,理顺合作互助机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迅速展开。

4.5 预警解除

由县气象局按相关规定解除。预警信号在解除之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县防指办公室报告。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

5.2 信息上报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县有关部门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统一报送至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应进行研判分析,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5.3 信息发布

1)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抢险救灾行动等信息由县指挥部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签,重要信息由县指挥部负责同志审签。

2)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灾害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为四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和级(特别重大)四级。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灾害的,不受相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分级标准限制。

1级响应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

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

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局部地区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

④县境内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和国省县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2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发生滞留人员400人以上,800人以下;

⑤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⑥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800人以下;

⑦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或10户以上,40间或20户以下;

⑧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2级响应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

②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局部地区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

③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中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

④县境内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和国省县干道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8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⑤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⑥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⑦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间或20户以上,80间或40户以下;

⑧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3级响应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局部地区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

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

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中有2个出现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

④县境内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和国省县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15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⑤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⑥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⑦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或4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⑧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4级响应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镇其中之一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该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

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镇有2个以上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

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镇中有3个以上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大部分范围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

④县境内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和国省县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4000人以上;

⑤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⑥紧急转移安置4000人以上;

⑦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

⑧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2 响应启动

达到级、级、级、级响应条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指挥部领导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指挥部副指挥研究决定,级、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研究决定,其中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6.3 级响应

当冰雪灾害天气达到一般级别时,主要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开展先期处置。

2)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加强值班,全面开展应急联动指挥调度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强化道路交通疏导和调流工作,维护道路正常交通秩序。消防救援局加强值班备勤,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卫健部门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各镇(园区)和县城管、住建部门立即开展铲雪除冰作业,保障城市主干道、桥梁安全通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全面启动恶劣天气预警信息设施,立即开展铲雪除冰作业,并会同路政、公安交警部门视情采取限制车速、压速带道、主线容留等多种措施,合理分流疏散过往车辆。

4)县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城市商业区、车站周边、街头巷尾和桥(涵)洞等部位巡查,及时发现并救助流浪、乞讨和遇到临时困难的外地人员。

5)县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监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及时提出气象决策建议,按规定发布预警和防范信息。

6)各成员单位严格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6.4 级响应

当冰雪灾害天气达到较大级别时,在级响应基础上,主要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县指挥部7个工作组全部运转,牵头单位分别召开会商会议部署工作。副指挥长视情主持召开重点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应对工作。

2)各镇(园区)和县城管、住建部门加大铲雪除冰作业力度,扩大作业范围,组织力量向其他主次干道、街巷延伸。交通部门加强主、次干道巡查,及时开展桥梁、陡坡等危险部位铲雪除冰作业,保证主要交通干线畅通,对被困公路上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救援。城管加强道路绿化巡查,做好树木除雪降压工作,及时清理路面倒伏树木、断枝,保障道路畅通。

3)县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强化社会面网格化巡控工作,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及时清理事故车辆,维护正常社会和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人工疏导和调流,对重点路段和桥梁实施封道,便于铲雪除冰作业。

4)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设施和建筑安全巡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县卫健部门加强医疗救护力量,及时开展受伤、冻伤、煤气中毒人员院前急救、医疗救治和疫病防控工作。

6)县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水利、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通信等单位开展设施、线路巡查,及时抢修受损公共设施,保障正常生产与供应。

7)县商务、市场、发改等部门加强粮油、肉蔬、副食、燃油、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监测,跟踪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做好货源组织和调运准备。

8)县应急、民政、发改等部门解决因灾受困群众吃饭、取暖等问题。

9)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加强乡镇受灾情况调查,派出工作组指导农民开展农作物、果木等防冻抗灾工作。

10)县交通运输部门视情限时关闭县域内高速公路入口。交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组织开展长时间被困车内人员燃油供给、饮食保障等救援工作。

11)县汽车站、火车站管理部门及时发布班次延误信息,做好旅客宣传疏导工作。及时清理道口、场站、跑道、车身积雪积冰,及时疏散或妥善安排滞留旅客住宿、饮食等生活保障工作。

12)县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广泛宣传防雪防冻、燃煤取暖安全等基本常识。

13)县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向县政府、县委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5级响应

当冰雪灾害天气达到重大级别时,在级响应基础上,主要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指挥长视情主持召开副指挥长、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应对工作。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

2)县教育部门及全县党组织、人民团体组织动员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校园、广场、街巷、小区和各单位周边铲雪除冰工作。

3)县应急、发改、商务等部门组织调度粮油、肉蔬、副食、燃油、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证市场平稳供应。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4)县指挥部统一调配县域内应急资源,启用县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受理铁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援。视情协调驻砀部队、武警参加铲雪除冰等救灾工作。

6.6级响应

当冰雪灾害天气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时,在级响应基础上,主要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指挥部七个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成员单位抽调专人24小时值守,向社会公布有关热线电话。

2)指挥长主持召开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应对工作,报县委、县政府,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支援,指挥部领导分赴抢险救灾一线协调指挥。

3)县指挥部发布全县抗雪防冻社会动员令,动员全县各方面全力以赴“保民生、保安全、保畅通、保供应、保生产”,全面开展抗雪防冻、救灾抢险工作。

4)县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抗雪防冻、救灾抢险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救灾行动。

5)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组织志愿者行动和送温暖活动,支援重灾区抢险救援工作。

6)县住建、城管等部门停止户外(高空或道路路面)作业;县教育部门根据灾情调整教学工作时间,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7)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启用应急准备金,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征用。发改、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救灾项目,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8)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应急行动。

6.7 应急结束

冰雪灾害天气结束、灾情得以控制、道路交通等秩序恢复以及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其中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研究决定,级、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7 灾后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1)县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县直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定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园区)制定并实施救助、补偿、优抚安排,需县人民政府支持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报。

4)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2 社会援助

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组织应适时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7.3 调查与评估

1)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气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损失情况及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并由县指挥部视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当年灾害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8 应急保障

各镇(园区)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 人员保障

相关部门和镇(园区)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武警、消防救援、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8.2 财力保障

县政府合理安排预备资金,一旦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确保应对工作的需要。

8.3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发改部门落实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县交通运输部门、城管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供应,县卫健部门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县商务部门负责保障受灾地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8.4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事发地镇(园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8.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县相关部门或当地镇(园区)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6 通信保障

数据资源管理、文旅体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域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传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9.2 奖励与责任

县政府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7月6日印发的《砀山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砀政办秘〔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冰雪灾害天气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颜色 标示

四级

蓝色

预计未来12小时内辖区降雪量将达到4毫米以上。

预测冰雪灾害天气即将达到一般级别。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机构通报的蓝色预警信号。

气象台发布低温雨雪冰冻预警信号或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三级

黄色

预计未来12小时内辖区降雪量将达到6毫米以上。

预测冰雪灾害天气即将达到较大级别。

路表温度低于0℃,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气象台发布低温雨雪冰冻预警信号或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二级

橙色

预计未来12小时内辖区降雪量将达到10毫米以上。

预测冰雪灾害天气即将达到重大级别。

路表温度低于0℃,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气象台发低温雨雪冰冻预警信号或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一级

红色

预计未来12小时内辖区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

预测冰雪灾害天气即将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路表温度低于0℃,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气象台发布低温雨雪冰冻预警信号或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2.3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级响应

5.2级响应

5.3级响应

6  灾后救助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砀山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其组成: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县林业发展中心、县供电公司、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砀山监管支局、铁塔公司砀山办事处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推动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全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疏散基地设施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4)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受灾学校的灾情核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技能培训及应急避险演练工作。

5)县科技局: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工作。

6)县信局:负责指导、审核有关企业灾害损失,指导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协调救灾装备、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养老、福利机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园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并按规定程序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10)县人社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核查、评估灾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建筑物、城市管道燃气、供热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

14)县交运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救灾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科普宣传;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7)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县文旅体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9)县卫健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0)县审计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管。

22)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3)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所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县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城市供水,做好城市内涝、瓶装液化气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城市灾情,会同应急管理局查核、评估灾害损失。

24)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参与气象灾害评估;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5)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受灾区域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畅通和救灾通信数据分析研判及保障工作。

26)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救灾紧急公告。

27)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28)团县委: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综合减灾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发动青年志愿者配合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29)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0)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砀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31)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援任务,协同县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

32)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实施综合紧急救援;开展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33)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练和科普宣传;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灾情查核、评估工作。

34)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会同应急管理局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5)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砀山监管支局:指导保险行业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査勘理赔工作。

36)铁塔公司砀山办事处:负责保障受灾区域通信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建设、维护、运营,为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3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县相关单位、镇(园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跟踪督促上级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在处置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县审计局、县气象局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4 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灾情应对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安置因灾死亡人员。

2)灾情核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情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等为成员单位。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持转移和安置秩序;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各项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现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相关涉灾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接收捐赠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工作。

2.5 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长期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组成。为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园区)应急工作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4)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联系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园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下,积极主动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期间的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各镇(园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原则上镇(园区)灾情报送人员为镇(园区)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镇(园区),镇(园区)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园区),镇(园区)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县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部门,将本行业、本系统的受灾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3)对于镇(园区)行政区域内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上报镇(园区),镇(园区)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

4)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相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县应急管理局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镇(园区)、县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涉农部门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负责统一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对于一些自然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1 三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5)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响应。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⑤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响应。

5.3 一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向市政府上报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

4)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成立以下工作组,各相关职能部门按2.4工作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生活救济组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各相关单位要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指导镇(园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镇(园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镇(园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各镇(园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应急管理住建局组织人员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财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应急管理

7)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县减灾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1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财政根据上级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2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财政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镇(园区)、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需救助人员规模。

3)县应急管理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应急管理备案。

4级财、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需救助人员规模,由县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救灾物资,视情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县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落实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2)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4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1)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镇(园区),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升救灾物资第一时间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县、镇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全县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推进覆盖县、镇(园区)、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各镇(园区)和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各镇(园区)协助县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灾情发生后,县相关部门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覆盖县、镇(园区)、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引导和支持。

2)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灾害期间及时发布灾民需求、安置点急需物资等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新格局。

3)探索建立我县公益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县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救灾、转移安置等紧急情况。

7.7 科技保障

1)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2)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3)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健、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4)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5)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2)组织开展对各镇(园区)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对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农房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3)灾情稳定包括两个方面:致灾因素已消除已发生灾害损失不再新增和扩大。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各镇(园区)也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7月6日印发的《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砀政办秘〔2021〕26号)同时废止。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工作组、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风险预防

3.2风险预测

3.3预警行动

4处置措施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4.3先期处置

4.4响应启动和措施

4.5扩大应急

4.6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宣传和培训

7.2演练

7.3修订

7.4编制和审批

7.5奖惩

8 附则

8.1发布和解释

8.2名词术语解释

9 附件

9.1编制依据

9.2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9.3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

2)超出镇(园区)应急处置能力,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委、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一般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统一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文旅体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城管局、县委编办、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县供销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消防救援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预案赋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督促相关单位负责人、队伍、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协助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本县社会力量、专家和外援力量协助事故处置。

2)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政法系统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履职情况。

4)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快速核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预防职责: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等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8)县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9)县发改委: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发展统一规划之中;负责组织、协调粮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盐业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11)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如火灾、溺水等事故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12)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管道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13)县交运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工程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14)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15)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8)县生态环境分局: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19)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法律援助工作。

20)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重大技术攻关,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

21)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

2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发地相关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23)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林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4)县文旅体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的应急救援。

25)县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26)县融媒体中心: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

27)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容广告、瓶装液化气、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8)县委编办:负责本单位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协助其他部门执行相应工作。

29)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设施建设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0)县供销社:负责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提供相应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31)县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32)团县委:负责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协助其他部门执行相应工作。

33)县妇联:负责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协助其他部门执行相应工作。

34)县消防救援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35)县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农机行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

36)县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37)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预警等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等信息数据库;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或上级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习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派相应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事发地镇(园区)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园区)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工作组、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应急救援组

①抢险救援组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消防救援局为救援主力,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住建局牵头,消防救援局为救援主力,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消防救援局为主力,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消防救援局为主力,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商场、超市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商务局牵头,消防救援局为主力,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文旅场所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文旅体局牵头,消防救援局为主力,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消防救援局为主力,应急管理局、交运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②主要职责

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2)善后处理组

组成人员由县人社局、总工会、民政局及事发地镇(园区)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人员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镇(园区)相关负责人或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县公安局、交运局、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砀山分中心、卫健委、工信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园区)、事发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4)综合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或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及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信息的编制、审核及发布;负责对新闻单位及新闻采访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对新闻单位及人员的接待工作。

5)专家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召集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可从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或相关行业资深专家中选取。

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参与制订、修订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风险预防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各镇(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各镇(园区)要依法督促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查找、研判成果,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各镇(园区)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城镇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整治,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落实管控措施。

4)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应实行风险预控,强化源头控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5)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重大隐患应报送至县政府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必要时由县政府挂牌督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3.2 风险预测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各镇(园区),应建立健全事故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评估,全方位采集信息并动态监测,实现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全覆盖,制定风险监测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分级监控指标,完善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控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应整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公安、生态环境、高危行业等领域监测信息平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沟通方案,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事故风险预警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研判结果,各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3)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县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故,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蓝色以上预警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由上级部门发布),发布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履行统一领导责任的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其中重、特大事故,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县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镇(园区)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镇(园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4)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时,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重大涉险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2 响应分级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

1)三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重伤但暂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二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重要市政工程坍塌等可能在砀山县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一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一级响应条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4.4.3 响应启动

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后提出启动建议,报送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研究决定启动三级、二级或一级应急响应。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4.4 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指令应急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如因故不能赶赴现场,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

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应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根据事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镇(园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2)二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并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在现场研究处置意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园区)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一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升级管理,统一领导,联合指挥,县应急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并动员单位全部应急资源。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园区)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县应急指挥部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5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镇(园区)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镇(园区)现场指挥部向县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县现场指挥部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6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协调县相关部门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救援、卫健、生态环境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交通。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各镇(园区)、县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当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发改委、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8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建局、城管局负责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合理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县科技局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县政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县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全县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一次。

2)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镇(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镇(园区)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人民政府、各镇(园区)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6日印发的《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砀政办秘〔2021〕27号)同时废止

8.2名词术语解释

8.2.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分为: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2重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8.2.3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12号);

10.《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053号);

11.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砀政秘202153号)。

    9.2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9.3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

砀山县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建材等工贸重点监管行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进行分类,存在的事故如下: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根据砀山县目前行业分布和运行情况,参考历史数据和行业特性,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贸行业、道路运输等行业存在较高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有效降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改善行业安全形势。其他行业应加强培训教育,继续夯实安全基础。其中危险化学品行业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急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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