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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镇(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2-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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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镇(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砀政秘〔202210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镇(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22223 

 

关于进一步完善镇园区财政管理

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县级与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镇(园区)财政管理,充分调动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镇(园区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镇(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在兜住全县三保底线的同时,在促发展财力上适当向基层倾斜,按照划分收入、核定支出,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分担,自控风险、自求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夯实镇(园区)经济基础,缓解基层财政压力,支持镇(园区)经济发展。同时,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升资金绩效,进一步提高镇(园区理财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与解缴

1.收入划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园区)所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收收入地方分成部分,纳入镇(园区)体制收入。镇(园区)范围外实现及县本级稽查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涉及收入及其它地方附加等专项收入归属县本级。

2)镇(园区)实施的工程项目税收,发生异地镇(园区)纳税情况时,由项目实施镇(园区)提出申请,经县税务部门核实,县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收入归属。

3)体制期内出现新增收入县镇两级或各镇(园区)之间有争议的,由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并落实收入归属。

2.收入解缴

1)镇(园区)税收收入以及随税征收的非税收入,按现行体制,由税务部门全额解缴县国库,县财政部门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统一核定收入归属和数额。

2)镇(园区)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实现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现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指定财政专户。

(二)支出范围与核定

镇(园区)财政支出范围根据镇(园区)政府职能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主要包括:镇财政供给单位的人员经费、机关运转经费,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镇(园区)对直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对村(社区)的补助支出;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                                              

镇(园区)人员经费按照实际执行标准,公用经费、车辆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原预算标准计算,列入县财政年初预算;村(社区)经费按照保障机制补助标准予以安排。

(三)分配办法

1.镇(园区):留归地方收入超收分成部分按核定基数、增收奖励、贡献分享的原则,以20202021年度地方财政收入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以基数+增长(按县政府确定的全县财政收入增幅计算)为收入目标。完成目标的,超收部分县本级财政净所得的100%返还镇(园区);未完成目标的,欠收部分按上述比例分成的部分,在今后年度超收分成中抵扣。

2.县本级:由县直主管部门加强县本级收入调度,确保完成收入目标。

3.对于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对新引进企业形成的实际地方收入(不计入基数部分),支持镇(园区)、县投资促进中心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实施发展专项奖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一次性因素收入及引进新业态税源,成功落户当地镇(园区)的综合贡献地方部分100%奖补给镇(园区)。

4.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税费及提取专项资金后的余额按原体制执行全额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收入范围。严格按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财政收入,不得超范围组织财政收入,不得在镇(园区)之间调剂财政收入,更不得挖挤县本级财政收入,一经查实,按相应双倍比例扣除责任镇(园区)补助,并通报全县。

(二)规范支出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要在确保完成政府职责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资金,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切实保障各项支出需求,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努力压缩行政运行成本。

(三)提升资金绩效。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项目推进和财政资金支付进度;加强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努力盘活存量资金,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加强镇(园区)和村(社区)债务管控,严禁镇(园区)及所属单位新增政府性债务,严格控制村(社区)新增债务,努力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四)加强目标奖惩。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确保按月、按季度完成时序进度,对于未完成目标的,由县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约谈,适时给予躺平奖混日子奖。年度考核实行加分因素计算,完成年度目标加分,完不成扣除相应分数。对6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80%的,年终结算按基数的2%奖励作为工作经费;对9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的,年终结算按基数的5%奖励作为工作经费。对于年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可在分配年度考核奖中,向有工作突出表现的时任党政正职、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给予不高于10000元的年度考核奖励。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1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3年,原《砀山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87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由砀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砀山县镇(园区)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

 

附件

 

砀山县镇(园区)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

 

单位:万元

镇(园区)

基数

砀城镇

32069.55

李庄镇

377.69

唐寨镇

399.32

葛集镇

185.71

周寨镇

1008.66

玄庙镇

664.79

官庄坝镇

267.72

曹庄镇

294.54

关帝庙镇

441.76

朱楼镇

249.54

程庄镇

121.05

良梨镇

100.00

赵屯镇

338.20

镇合计

36518.54

开发区

16430.64

薛楼园区

1924.03

高铁新区

2902.00

园区合计

21256.66

县本级

54500.00

1122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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