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镇(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砀政秘〔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镇(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镇(园区)财政管理
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县级与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镇(园区)财政管理,充分调动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镇(园区)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镇(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在兜住全县“三保”底线的同时,在“促发展”财力上适当向基层倾斜,按照“划分收入、核定支出,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分担,自控风险、自求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夯实镇(园区)经济基础,缓解基层财政压力,支持镇(园区)经济发展。同时,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升资金绩效,进一步提高镇(园区)理财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与解缴
1.收入划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园区)所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收收入地方分成部分,纳入镇(园区)体制收入。镇(园区)范围外实现及县本级稽查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涉及收入及其它地方附加等专项收入归属县本级。
(2)镇(园区)实施的工程项目税收,发生异地镇(园区)纳税情况时,由项目实施镇(园区)提出申请,经县税务部门核实,县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收入归属。
(3)体制期内出现新增收入县镇两级或各镇(园区)之间有争议的,由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并落实收入归属。
2.收入解缴
(1)镇(园区)税收收入以及随税征收的非税收入,按现行体制,由税务部门全额解缴县国库,县财政部门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统一核定收入归属和数额。
(2)镇(园区)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实现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现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指定财政专户。
(二)支出范围与核定
镇(园区)财政支出范围根据镇(园区)政府职能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主要包括:镇财政供给单位的人员经费、机关运转经费,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镇(园区)对直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对村(社区)的补助支出;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
镇(园区)人员经费按照实际执行标准,公用经费、车辆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原预算标准计算,列入县财政年初预算;村(社区)经费按照保障机制补助标准予以安排。
(三)分配办法
1.镇(园区):留归地方收入超收分成部分按“核定基数、增收奖励、贡献分享”的原则,以2020、2021年度地方财政收入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以“基数+增长(按县政府确定的全县财政收入增幅计算)”为收入目标。完成目标的,超收部分县本级财政净所得的100%返还镇(园区);未完成目标的,欠收部分按上述比例分成的部分,在今后年度超收分成中抵扣。
2.县本级:由县直主管部门加强县本级收入调度,确保完成收入目标。
3.对于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对新引进企业形成的实际地方收入(不计入基数部分),支持镇(园区)、县投资促进中心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实施发展专项奖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一次性因素收入及引进新业态税源,成功落户当地镇(园区)的综合贡献地方部分100%奖补给镇(园区)。
4.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税费及提取专项资金后的余额按原体制执行全额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收入范围。严格按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财政收入,不得超范围组织财政收入,不得在镇(园区)之间调剂财政收入,更不得挖挤县本级财政收入,一经查实,按相应双倍比例扣除责任镇(园区)补助,并通报全县。
(二)规范支出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要在确保完成政府职责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资金,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切实保障各项支出需求,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努力压缩行政运行成本。
(三)提升资金绩效。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项目推进和财政资金支付进度;加强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努力盘活存量资金,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加强镇(园区)和村(社区)债务管控,严禁镇(园区)及所属单位新增政府性债务,严格控制村(社区)新增债务,努力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四)加强目标奖惩。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确保按月、按季度完成时序进度,对于未完成目标的,由县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约谈,适时给予“躺平奖”或“混日子奖”。年度考核实行加分因素计算,完成年度目标加分,完不成扣除相应分数。对6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80%的,年终结算按基数的2%奖励作为工作经费;对9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的,年终结算按基数的5%奖励作为工作经费。对于年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可在分配年度考核奖中,向有工作突出表现的时任党政正职、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给予不高于10000元的年度考核奖励。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3年,原《砀山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8〕7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由砀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砀山县镇(园区)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
附件
砀山县镇(园区)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
|
单位:万元 |
镇(园区) |
基数 |
砀城镇 |
32069.55 |
李庄镇 |
377.69 |
唐寨镇 |
399.32 |
葛集镇 |
185.71 |
周寨镇 |
1008.66 |
玄庙镇 |
664.79 |
官庄坝镇 |
267.72 |
曹庄镇 |
294.54 |
关帝庙镇 |
441.76 |
朱楼镇 |
249.54 |
程庄镇 |
121.05 |
良梨镇 |
100.00 |
赵屯镇 |
338.20 |
镇合计 |
36518.54 |
开发区 |
16430.64 |
薛楼园区 |
1924.03 |
高铁新区 |
2902.00 |
园区合计 |
21256.66 |
县本级 |
54500.00 |
合 计 |
11227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