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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1-0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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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砀政2022104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范围及时间

(一)常年禁放区域  东至高速路入口以西、西至S401路西100米处、南至高铁新区辖区、北至砀城镇辖区(蒋营村、杨庙村、林屯村、西南门村除外);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县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它地点。

(二)限时禁放区  赵屯镇空气质量监测站(赵屯西水厂站点)、周寨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周寨南水厂站点)、李庄镇空气质量监测站(李庄镇西水厂站点)、玄庙镇空气质量监测站(权集中学站点)、薛楼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小屯学校站点)所在自然村范围内,每年农历腊月十五至农历二月初三禁放。

二、禁放种类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禁放相关要求

(一)镇(园区)各村(社区)、各机关团体应当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砀城镇、开发区、高铁新区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遵守禁放规定。

(二)严格管控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三)在禁放区城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2.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禁放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同努力提升我县空气质量优良率,创造美好宜居家园。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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