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此文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通告。
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范围和时间?
答:通告重点对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常年禁放区域。由原来的砀城镇(蒋营村、杨庙村、林屯村、西南门村除外)、高铁新区(薛口村、陇海新村除外)、开发区(东至高速入口以西)调整为东至高速路入口以西、西至S401路西100米处、南至高铁新区辖区、北至砀城镇辖区(除西南门村、蒋营村、林屯村、杨庙村外),其他常年禁放区域不变。二是增加限时禁放区。将5个空气质量监测站所在自然村范围内设为限时禁放区,禁放时间为2023年1月6日00:00至2023年2月22日24:00(农历腊月十五至二月初三)。
问:禁放种类有哪些?
答: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政策咨询机关:大气污染防治中心
咨询电话:0557-227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