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砀政秘〔2021〕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全县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必须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砀山县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三)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质量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在县内有较大影响。
(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全县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能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九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和评选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评审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专家工作组,由县内外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或县政府网站发布申评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评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在县级主要媒体或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评审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组织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砀山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