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砀政办秘〔202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县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信贷投入,推进金融创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内所有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进驻本县且在本县交税的保险公司。
(三)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内融资担保机构。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计算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100分)。
1.基本考核指标。
(1)新增贷款(30分)。完成当年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得25分。每增加(减少)新增贷款的5%加(减)1分,加分至3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
(2)存贷款余额增速(20分)。考核基数为全县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平均数。存款余额增速考核基本分5分,每高(低)于考核基数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分至1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贷款余额增速考核基本分5分,每高(低)于考核基数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分至1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
(3)乡村振兴贷款(15分)。考核基数为当年金融机构乡村振兴贷款余额平均数,达到平均数的得10分。每高(低)于考核基数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5分,加分至15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
(4)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1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达到上一年的得5分;每高(低)于0.5亿元加(减)0.5分,最多加(减)3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4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3分。
(5)当年制造业贷款和绿色贷款增速情况(10分)。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3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分;当年绿色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3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分。
(6)当年支持电商发展贷款和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贷款情况(10分)。每发放电商发展贷款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发放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贷款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加(减)分指标。
(1)不良贷款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增加(减少)0.1个百分点减(加)1分,最高加(减)5分。
(2)当年通过“4321”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每发放2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5分。
(3)当年通过“税融通”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每发放1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5分。
(4)当年通过“信易贷平台”或“宿州市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完成目标任务的得5分,每发放(减少)200万元加(减)0.1分,最多加(减)5分。
(5)当年在县域每单独设立1个分支机构,加5分;每设立1个离行式自助服务网点或者助农服务点加1分,最高加5分。
(6)当年开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每发放10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5分。
(7)当年单独成功举办银企对接会,且规模在10家企业以上的,每次加2分,最高加5分。
(8)当年地方税收贡献情况,纳税数额县地方留存部分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得3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
农业发展银行砀山支行单独考核,考核指标为贷款任务完成比例,按完成比例计分。
3.对完不成当年信贷投放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100分)。
考核内容主要为保费收入、保额规模、保费收入占全县市场份额及在同行业间排序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保费收入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费总额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10%的,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保额规模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额规模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10%的,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县市场份额及在全县保险业间排序情况(20分)。达到上一年末市场份额比重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达到上一年排序的,得5分,每升(降)1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当年地方税收贡献情况(30分)。当年纳税数额县地方留成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得25分,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5.减分项。
(1)每发生1起应赔付未赔付的扣5分,最高扣20分。
(2)发生5起应赔付未赔付的,一票否决。
(3)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对不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相关金融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积极配合全县工作的保险业机构,视情减分。
(三)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内容
县域融资担保机构纳入考核范围。考核内容主要为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依法合规、新型政银担合作等。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减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季末在保余额平均放大倍数情况(30分)。当年季末在保余额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的,得15分;每增(减)0.1倍加(减)0.3分,最多加(减)15分。
2.当年“税融通”和“新型政银担”任务完成情况(30分)。完成当年“税融通”和“新型政银担”任务的各得10分,每增加(减少)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年末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户数情况(20分)。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比重达到90%的,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4.风险控制(20分)。当年每新增1笔代偿款减3分或每发现1起违规担保行为减5分,最多减20分。
5.加减分项。
(1)每清收不良贷款总额的5%加2分,上不封顶。
(2)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长情况。当年比上年同期增长每多1个百分点的加0.5分,最多加10分。
(3)违规经营事项。在当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的,减10分。
三、考核程序
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行砀山支行、砀山银保监管组共同成立县金融工作考核小组,具体承担考评实施工作。考评工作坚持平时调度与年度总评相结合,按照“按季考核、年度总评”的原则,将考评等次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5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三等奖1名、奖金5万元,并对获奖单位授予奖牌。
2.实行财政性存款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制度。依据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对财政性存款进行调整,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建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财政性存款进行调整。
(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设一、二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1万元。
2.对突发社会事件响应不力、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
(三)对融资担保公司机构的奖励。
对融资担保公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得分在90分以上,奖励3万元。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谁贡献、谁受益,多贡献、多收益”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量化考评,分类计分,按其分值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
(二)政府性资金范围。
中央、省市或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账户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乡镇卫生系统管理的资金;房屋维修基金;国有企业所属账户管理的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各种渠道融入的资金等。
(三)资金管理。
上述范围内资金作为存放商业银行资金的总量按季或年统一考核,统一调度。在考核时点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月底资金总量进行统计,按照考核确定的分值占比,综合金融机构政府性资金存款余额等因素,确定政府性资金在各金融机构分配数额。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