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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7-1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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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政办秘〔202125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76

 

 

 

 

 

 

 


砀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工作组、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3.2 风险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4.3先期处置

4.4响应启动和措施

4.5扩大应急

4.6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物资保障

6.6技术保障

6.7资金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宣传和培训

7.2演练

7.3修订

7.4编制和审批

7.5奖惩 

8 附则

8.1发布和解释

8.2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9.1编制依据

9.2砀山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砀山县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


1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般以上事故(含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2)超出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园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以属地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资源共享、协同应对。根据现有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现状,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采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整体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救援能力。

4)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下设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必要时指派其它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制定本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措施。

2.1.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结合县安委会组成情况,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由相关安委会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快速核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事故处置现场协调、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组织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调度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携带相关物资装备,赶赴现场抢险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协助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进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预防职责: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交监测数据;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及对环境的污染。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县经信局:承担重大突发性事件状态下工业生产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负责县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县市场监管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县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县商务局:组织协调加油站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参与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及困难生活救助工作。

2.2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危化品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科长担任副主任。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派相应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事发地镇(园区)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园区)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由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如同时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应参与)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抢险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

主要职责:

负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抢险单位的任务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时,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内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援组;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等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工作;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园区)牵头,民政、公安、发改、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4)综合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事发地镇(园区)及新闻宣传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事故新闻发布通稿;负责新闻媒体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政府为主,应急管理、民政、人社、工会、公安、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和安抚工作;负责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协调安排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等相关工作;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专家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风险预防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县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

2)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安全风险。

3)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运输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经营、使用储存场所周边环境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3.2风险预测  

1)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重大危险源企业已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应利用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研判结果,各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2)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县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蓝色以上预警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发布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处置措施

4.1信息报告

发生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履行统一领导责任的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其中重、特大事故,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县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分级响应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时,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重大涉险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2响应分级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II级、Ⅱ级、Ⅰ级。

1I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III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重伤但暂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危化品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在砀山县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4.4.3响应启动

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后提出启动建议,报送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研究决定启动III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4.4响应措施

1III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指令应急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如因故不能赶赴现场,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

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应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根据事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2)Ⅱ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并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在现场研究处置意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Ⅰ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升级管理,统一领导,联合指挥,县应急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并动员单位全部应急资源。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县应急指挥部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5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向县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县现场指挥部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6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迅速救治受伤(中毒)人员,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威胁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采取关阀、断料、置换、传输、倒罐、堵漏等科学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划定防护区域。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毛巾、湿布、口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清除清理受损物资设备,洗消受污染的人体和泄露危险化学品;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分析处理,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处理受污染的水和土壤,  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园区)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镇(园区)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镇(园区)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和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保险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指派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县应急管理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危化品行业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如泡沫车、气防车等专用设备等)。

6.3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大型骨干企业的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县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5 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物资的应急调运。

6.6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加强技术人才储备。

6.7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7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危化品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一次。

2)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

3)县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县内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负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编制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满足要素齐全的基础上,可并入本单位生产事故安全综合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名词术语解释

8.2.1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危废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分为: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2重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8.2.3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9附件

9.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9.《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10.《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053)

11.《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砀山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砀山县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

截至 2020 11月,砀山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共计82家,工贸行业涉氨制冷8家(其中1家停产),道路运输1家,经营企业73家。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燃气企业除外)1家,为二级重大危险源,位于砀山县砀城镇,需重点防范火灾、爆炸事故。需重点防范其泄漏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主要为汽油和液氨,绝大部分为加油站,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其次要防范液氨制冷企业其发生液氨泄露,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

砀山县内的各类运输车辆较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大,需重点防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包装品破损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根据砀山县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和企业特点,涉及的主要事故类别包括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风险主要集中在加油站,应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同时砀城镇存在二级重大危险源,需重点防范其形成多米诺效应,造成重大风险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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