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政办秘〔2021〕24号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6日
砀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镇(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2.5工作组、专家组
2.6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2.7工作会议召开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分级
4.4预警响应
4.5预警解除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5.2信息报送
5.3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6.2响应条件
6.3响应启动
6.4响应措施
6.5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技术保障
7.5通信保障
7.6交通保障
7.7电力保障
8 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2总结评估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奖励与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9.5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6)《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8〕第1号);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8〕第1号);
(8)《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0〕36号 );
(9)《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1〕1号);
(10)《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订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订城镇防洪、水库汛期调度运行和跨镇(园区)应急调水方案;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县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量;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由县长(县委副书记)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分管水利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为副指挥长。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文旅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委、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县交运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宿州市银保监局砀山监管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发生全县性大洪水时,县防指可提请县政府调整县防指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执行县委发布的重大防汛、抗旱、救灾等决策,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全县防台、防汛、抗旱、抗洪抢险等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执行县政府发布的重大防汛、抗旱、救灾等决策,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全县防台、防汛、防旱、抗洪抢险等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筹备召开需要县政府出面协调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政法系统各单位防汛抗旱工作,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部门保障通讯信号和宽带网络信号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地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科技局:各自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县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城乡房建等工程项目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在建项目汛期的施工安全;负责人防工程的隐患排查、险情处置和应急救援, 确保人防工程度汛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防洪应急预案。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旅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应急广播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公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组织指导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与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及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镇(园区)及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负责砀山县境内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的防汛抢险、水毁修复等保通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表彰奖励。
县供电公司:负责有关涵闸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排涝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协调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县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宿州市银保监局砀山监管组: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1)江河洪水
当主要河流达到保证流量洪水时(洪水接近或达到堤防现有防洪能力,部分地方可能出现漫溢、垮塌等险情,沿岸低洼地带可能发生内涝,洪水超过现有堤防的防洪能力,河堤将发生多处漫溢、决口,农防大部分堤防可能被冲毁),指挥长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提请县委、县政府指派县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抢险工作。其他情况由沿河各镇(园区)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镇(园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
(2)水库
当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入库流量持续较大时(病险水库水位急剧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或水库大坝出现险情),指挥长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提请县委、县政府指派县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抢险工作。其他情况由水库所在各镇(园区)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镇(园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
2.4 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下设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 5 个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各组成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
(1)监测组。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与县气象局以及宿州市水文水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联系,跟踪天气形势及最新雨情水情,并向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园区)提供水文气象信息。
(2)信息组。由县广播电视台牵头,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参与组成。其中: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通讯畅通;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向群众宣传防灾、抗灾知识,及时报道台风、暴雨、洪水信息,动员干部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3)转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检查城乡房屋、工矿企业的安全。发现有危险的山洪地质灾害征兆,要及时挂危险标志牌,组织人员安全转移,检查城区排水系统,组织城区排涝工作。并及时组织对建筑物进行加固、维修和拆除。县教育局负责校舍的安全检查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危险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工作。
(4)调度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参与组成,负责抢险救灾车船的调度、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及时组织抢修水毁道路。必要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对航道及码头实施管制等。
(5)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协调安排资金和物资,保障防、抗、救期间的物资及粮食供应。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组织防洪会商,县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同时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7 工作会议召开机制
(1)全体会议。县防指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主汛期前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由指挥长主持。
(2)专题会议。县防指召开强降雨防范、台风防御、抢险救援、灾后水毁修复、抗旱救灾等专题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由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必要时,由指挥长主持。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流和水库等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各镇(园区)协助县相关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水情(江河洪水、水库)、旱情预警发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4.3预警分级
暴雨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暴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洪涝灾害危险区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暴雨预警级别的不同,加密天气预报,并及时向县防办报送信息。
(3)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流、水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流、水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城区做好下沉式广场、桥梁下穿式通道等市政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做好建筑地下空间等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危险区域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县广播电视台和其他主流媒体,县经信局协调指导县电信、联通、移动三家公司利用平台广泛发布预警信号和安全提示信息,让全县所有用户及时得知预警所达到的灾害程度。
(9)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4.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流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镇(园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镇(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或历史最高洪水位运行的重要河段护岸、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4.3 当发布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时,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地质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观察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实时预警。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镇(园区)、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要求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4.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镇(园区)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镇(园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安全管理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做好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镇(园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4.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镇(园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县城市管理局指导协调做好城区应急供水工作。
(4)县气象局在气象条件适宜时,组织人工増雨作业工作。
(5)各镇(园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等工作。
4.5 预警解除
各类预警信号的解除,由发布部门按相关规定解除。各类预警信号在解除之前,发布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县防办报告。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至县防办。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期间,县防办及时将防汛抗旱信息报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
(2)突发事件报告。重大险情、主要河道重要堤防发生决口、中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和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突发性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灾害引发安全事故等信息,县防办接到情况报告后立即报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
5.3 信息发布
(1)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
(2)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经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后续《汛(旱)情通告》由县防办起草,报常务副指挥长审签。
(3)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经指挥长同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河流的局部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坝身少量渗漏、坝内涵管接触少量渗漏等险情;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造成房屋损坏;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5)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乡镇其中之一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乡镇其中之一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乡镇其中之一出现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较大洪水,或一条以上主要河道局部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出现管涌、放水设施失灵等较大险情;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造成房屋倒塌,影响2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大影响;
(5)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乡镇其中之一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乡镇其中之一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乡镇中其中之一出现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2.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大洪水,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出现堤防垮坝等重大险情;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
(5)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乡镇其中之一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乡镇其中之一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乡镇中有2个出现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2.4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条件。
(1)全县境内发生特大洪水,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且持续降雨、水位继续上涨;
(2)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两处,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县建成区,或玄庙、周寨等种植水果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乡镇其中之一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唐寨、良梨、赵屯、葛集等种植水果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的乡镇有2个以上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种植水果面积在5万亩以下乡镇中有3个以上出现特别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副指挥(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分管水利副县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常务副县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农水、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交通、文旅、城管、气象等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镇(园区)政府应组织巡查防守、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与县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 (旱)情公告。联系乡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县领导视情赴乡镇指导。
(3)现行规定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的重要水利工程,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提出调度建议,县防办报常务副指挥长审核、指挥长决定。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
(5)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需要动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时,由县防办会商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经常务副指挥长审核,报指挥长决定。
(6)县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和桥梁免费优先通行。
(7)当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8)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视情由县防指或当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经指挥长同意,按规定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及时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经指挥长决定,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各镇(园区)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派出由成员单位科级干部带队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时,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指挥长决定,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镇(园区)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县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受灾乡镇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镇(园区)全力配合相邻镇(园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报经指挥长同意,按照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到县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由指挥长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各镇(园区)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县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当地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响应终止
当河流水位回落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建议、县防指领导组织研究决定,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副县长)组织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常务副县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城管局成立城区应急抢险队,主要负责城区河街两侧的抢险救援工作。责任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抢险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河街两侧以及低洼地区的抢险救援工作。
加强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基层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县、镇(园区)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上级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技术保障
依托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县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县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县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配合省、市防办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保障
各镇(园区)、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的调配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7.7 电力保障
经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县防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储备计划,发改委(粮储局)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引起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县防办指挥长视情决定由县防办组织相关单位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县防办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 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1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2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3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4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5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9.1.16砀山县主要河流:5 条百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流(故黄河、利民河、文家河、大沙河、巴清河)。
9.1.17暴雨蓝色预警: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9.1.18暴雨黄色预警: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9.1.19暴雨橙色预警: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9.1.20暴雨红色预警: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必要时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各镇(园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和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时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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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县防指指挥长(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