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政办秘〔2021〕26号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6日
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规范、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7)《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8)《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1〕2号);
(9)《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镇(园区)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砀山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重大减灾活动,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人武部、县供电公司、宿州市银保监局砀山监管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需要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明确承担预案职责的相应人员、任务等要求。
2.1.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拟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意见,向上级报告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情况;
(3)贯彻落实上级对我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指示;
(4)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
(5)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减灾救灾科学研究;
(6)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工作事项。
2.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单位、镇(园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减灾救灾工作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运局、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县审计局、县气象局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全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驻砀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依托“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打造宣传教育平台,组织学生开展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会同应急局做好灾情的核查,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县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工作。
(7)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审核有关企业灾害损失,指导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协调救灾装备、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9)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乡社区村居、福利机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县、乡级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各镇(园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0)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并按规定程序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11)县人社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核查、评估灾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3)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4)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负责指导全县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疏散基地设施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15)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救灾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科普宣传;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7)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县文旅体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9)县卫健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0)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管。
(22)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演练和科普宣传;会同应急管理局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灾情查核、评估工作。
(23)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4)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所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县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做好城市内涝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城市灾情,会同应急管理局查核、评估灾害损失。
(25)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参与气象灾害评估;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6)县广播电视台: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救灾紧急公告。
(27)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28)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9)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援任务,协同县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
(3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实施综合紧急救援;开展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31)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2)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需求,组织协调驻砀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33)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会同应急管理局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4)宿州市银监局砀山监管组:指导保险行业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査勘理赔工作。
2.4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安置因灾死亡人员。
(2)灾情核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情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等为成员单位。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持转移和安置秩序;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各项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卫健委、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县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相关涉灾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接收捐赠组:县应急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工作。
2.5 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长期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组成。为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园区)应急工作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1)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局。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督促本行业、本系统下属部门(镇、园区派出机构),将本行业、本系统的受灾情况进行及时汇总上报。
(3)对镇(园区)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园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4)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园区)、县相关部门应急工作机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于干旱灾害,镇(园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书面报送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5)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核定灾情数据并按要求上报。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负责统一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对于一些自然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1 Ⅲ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5)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响应。
5.3 Ⅰ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向市政府上报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
(4)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立即成立以下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治安保卫组: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灾区,维护灾区救灾秩序,维护重要党政机关、要害部门、救灾物资集散点及金融单位、学校、商场、仓库等场所治安秩序,保障交通主干道的交通秩序,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做好社会面的控制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县减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各镇(园区)要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园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全县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镇(园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2)受灾镇(园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3)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园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镇(园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镇(园区)负责应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及时将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到受灾镇(园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并组织评估本地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县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2)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县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县应急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镇(园区)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持续推进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点)建设。
(2)加强县级救灾储备,提高县级调控能力。县级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折叠床、衣、被为重点,逐年补充完善,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县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大型商业企业代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大型商业企业随时调拨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3)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全县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推进覆盖县、镇(园区)、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各镇(园区)、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各镇(园区)协助县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灾情发生后,镇(园区)协助县相关部门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健、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覆盖县、镇(园区)、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引导和支持。
(2)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灾害期间及时发布灾民需求、安置点急需物资等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新格局。
(3)探索建立我县公益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县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救灾、转移安置等紧急情况。
7.7 科技保障
(1)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健、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各镇(园区)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对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农房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3)灾情稳定包括两个方面:a.致灾因素已消除,b.已发生灾害损失不再新增和扩大。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也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