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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7-1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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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政办秘〔202127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76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工作组、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3.2 风险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4.3先期处置

4.4响应启动和措施

4.5扩大应急

4.6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宣传和培训

7.2演练

7.3修订

7.4编制和审批

7.5奖惩

8 附则

8.1发布和解释

8.2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9.1编制依据

9.2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2)超出镇(园区)应急处置能力,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县党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一般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统一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结合县安委会组成情况,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体局、县商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城管局、县委编办、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县供销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预案赋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督促相关单位负责人、队伍、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协助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本县社会力量、专家和外援力量协助事故处置。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政法系统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快速核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预防职责: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统一规划之中;负责组织、协调粮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盐业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如火灾、溺水等事故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县交运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工程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重大技术攻关,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发地相关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县文旅体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广播电视台: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容广告、燃气、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本单位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协助其他部门执行相应工作。

县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负责公路设施建设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供销社:负责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提供相应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县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团县委:负责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协助其他部门执行相应工作。

县妇联:负责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在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协助其他部门执行相应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农机行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预警等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等信息数据库;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或上级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习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派相应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事发地镇(园区)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园区)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工作组、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应急救援组

①应急救援组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消防大队为救援主力,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住建局牵头,消防大队为救援主力,应急局、公安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消防大队为主力,应急局、经信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应急局、公安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商贸场所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商务局牵头,消防大队为主力,应急局、公安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文旅场所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文广新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应急局、公安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和事发地镇(园区)参与组成。

②主要职责

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组成人员按照事故类别,事故施救工作分别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事发地镇(园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善后处理组

组成人员由县人社局、总工会、民政局及事发地镇(园区)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人员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镇(园区)相关负责人或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县公安局、交运局、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卫健委、经信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园区)、事发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4)综合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或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信息的编制、审核及发布;负责对新闻单位及新闻采访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对新闻单位及人员的接待工作。

5)专家组

由县应急局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召集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可从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或相关行业资深专家中选取。

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参与制订、修订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依法督促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查找、研判成果,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城镇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整治,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落实管控措施。

4)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应实行风险预控,强化源头控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5)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重大隐患应报送至县政府应急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必要时由县政府挂牌督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3.2 风险预测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事故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评估,全方位采集信息并动态监测,实现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全覆盖,制定风险监测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分级监控指标,完善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控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部门,应整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公安、生态环境、高危行业等领域监测信息平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沟通方案,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事故风险预警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研判结果,各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3)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县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故,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蓝色以上预警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由上级部门发布),发布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履行统一领导责任的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其中重、特大事故,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县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时,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重大涉险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2 响应分级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II级、Ⅱ级、Ⅰ级。

1I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III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重伤但暂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重要市政工程坍塌等可能在砀山县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4.4.3 响应启动

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后提出启动建议,报送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研究决定启动III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4.4 响应措施

1III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指令应急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如因故不能赶赴现场,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

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应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根据事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2)Ⅱ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并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在现场研究处置意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Ⅰ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升级管理,统一领导,联合指挥,县应急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并动员单位全部应急资源。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县应急指挥部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5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向县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县现场指挥部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6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园区)协调县相关部门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救援、卫健、生态环境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交通。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县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当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发改委、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8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应急局会同县住建局、城管局负责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合理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县科技局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镇(园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县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全县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一次。

2)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镇(园区)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8.2 名词术语解释

8.2.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分为: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2 重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8.2.3 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12号);

10.《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0]53号);

11.《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9.3 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

砀山县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建材等工贸重点监管行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进行分类,存在的事故如下: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根据砀山县目前行业分布和运行情况,参考历史数据和行业特性,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贸行业、道路运输等行业存在较高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有效降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改善行业安全形势。其他行业应加强培训教育,继续夯实安全基础。其中危险化学品行业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急管理要求。

9.4 砀山县应急资源调查

目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能满足砀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要,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素质参错不起,应急培训和演练存在缺失,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砀山县政府和周边县(区)建立队伍协调机制,当出现极端性重特大事故无法内部无法处置时,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请求支援,由上级统一调派周边救援队伍。

应急物资储备方面,需在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层次进行统筹规划,物资台账应动态更新,有效管理,及时补充稀缺物资。

医疗资源方面,基本满足事故处理需要,下一步要加强企业人员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抢救技能,为专业医护人员到场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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