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工作的管理,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宿政明电〔2018〕1号),我县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城区及重点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拟解决的问题和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问题: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
(二)主要措施:从禁放范围、禁放时间、严控销售、部门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公安、安监、城管、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该文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达成一致。
五、制发程序
本文已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