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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8-07-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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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知

砀政秘2018119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工作的管理,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宿政明电〔20181号),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91,在城区及非城区重点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

城区:陇海路以西、中原路以东、新310国道以南、良梨路以北。非城区重点区域: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

三、严控销售

禁放范围内,不得审批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单位,依法变更后迁出禁放区域

四、部门职责

(一)综治部门:监督指导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非法燃放行为。

(二)广电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电台、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宣传《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和噪声影响进行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六)城管部门:负责在城区各种公益性广告中加大对《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宣传力度,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对在禁放区域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七)住建部门:负责宣传、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八)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九)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法人成立公司、个人经商经营登记注册时,负责告知开业庆典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学校师生对《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学习、宣传和禁放工作。

(十二)砀城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政策宣传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三)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制止、举报工作。

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非法燃放、存储、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创新形式,强化宣传发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深入机关、医院、学校、社区、殡仪婚庆服务单位等,采取建立宣传站、摆放展板、发放告知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组织管理、宣传发动、查处打击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安监、城管、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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