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环委办﹝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砀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砀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方案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所需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具体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县级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
(一)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2、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禁止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三)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场所。
4、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设置油库;
3、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五)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等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六)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2、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3、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4、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七)饮用水地下水源二保护区内除须遵守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2、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八)饮用水地下水源一保护区内除须遵守饮用水地下水源二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3、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4、禁止建设油库;
5、禁止建立墓地。
四、监督管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方案。
(二)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方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咨询部门: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高永军
联系电话:0557-227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