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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5-2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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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推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及《宿州市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禁烧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属地管理,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标本兼治”原则,坚持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促进禁烧监管工作向常态化、智能化、高效化、规范化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圆满完成2023年禁烧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全县实行全年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其他农业生产废弃物、落叶、草地、生活垃圾及可燃性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其中午收(5月20日至7月20日)、秋收(9月20日至12月20日)、重污染天气和重大社会活动保障期间为秸秆禁烧重点时段,确保实现零火点,推进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镇(园区)、村(社区)、村组三级联动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和分工协作,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严格奖惩。1.严惩第一把火。省里认定的全县第一把火的所在镇(园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新闻媒体公开检讨,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镇(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予以免职、党政纪处分,扣除所在镇(园区)全部保证金。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其使用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执行。

2.严肃追究继发火点有关责任。出现继发火点的,所在县镇(园区)分管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对所在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严格绩效考核。将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火点纳入对镇(园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在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考核指标分值为0.5分),出现火点的扣除全部分。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火点情况按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执行。

属地报送的热异常点(火点)现场核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一经发现,除扣除上述分数外,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4.严惩恶意行为。对擅**烧秸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恶意纵火、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焚烧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查重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以镇(园区)为责任主体,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区、监督管理无缝隙”的网格化管理要求,强化镇(园区)、村组包保责任,做好帮扶工作。镇(园区)村组根据各自情况做好包保安排,形成县级领导包镇(园区)、镇(园区)干部包村、村组负责人包地块、党员联户的“四联包”立体责任网络。县乡村振兴工作队就地转化为禁烧包保责任人员,接受各级包保组指导。

(四)实行禁烧工作保证金制度。夏秋两季,县禁烧指挥部政委、副政委、指挥长、副指挥长分别缴纳秸秆禁烧工作风险抵押金2万元,其他联系各镇(园区)禁烧工作的四大班子人员分别缴纳秸秆禁烧工作风险抵押金1万元;各镇(园区)、县直有关单位向县政府缴纳夏秋两季禁烧工作保证金。夏季,各镇(园区)分别向县政府缴纳10万元(县经济开发区、葛集镇、良梨镇分别向县政府缴纳5万元);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缴10万元,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农机化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各缴5万元。秋季禁烧保证金对比夏季减半缴纳。夏秋两季秸秆禁烧保证金分别于5月20日前、9月25日前缴纳到县财政局专户,逾期未缴纳到位的,县政府将从拨付到相关单位的财政经费中直接扣划。各镇(园区)参照制定镇(园区)禁烧工作保证金缴费措施。

根据省市巡查和国家、省卫星遥感监测火点通报情况,对各镇(园区)按照火点个数和巡查通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确定火点所在的镇(园区)给予全额扣除保证金处罚,并重新缴纳保证金。对没有发生一起焚烧事件的镇(园区)退还禁烧工作保证金。

(五)做好应急管控。积极做好今年夏收、秋收期间天气形势研判,分析持续性晴热、大风等极端天气发展态势,提前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处置人员队伍建设,实行24小时值班;备足配齐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物资,并做好维护保养,出现火情要第一时间及时到现场处置。各镇(园区)要认真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隐患排查。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收储企业和秸秆临时堆放点要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消防设施配套到位并做好维护管理,设立专职消防岗位,责任到人。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整合宣传力量,丰富宣传手段,优化宣传内容。宣传部门要制定2023年秸秆禁烧宣传方案,重点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大气污染防治、农机农艺融合技术推广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终端、村村通广播等多种媒体资源,采取新闻报道、发布通告、印发致农民和农机手一封信、发送手机短信、微信、编发简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把秸秆禁烧政策宣传到每家、每户,确保禁烧政策的宣传不留盲点和死角。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履职履责缺位、工作不力和违法焚烧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七)加强秸秆离田和农机管理。对于清运离田的地块,严格采取限茬12厘米以下措施。存在焚烧隐患的地块,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离田集中存储等措施,消除焚烧隐患。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手和农机维修服务组织的教育、培训,严格机收作业管理,做好机械检修和配备灭火器具检查工作。

(八)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各镇(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禁烧措施,以镇(园区)、村(社区)为单位,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逐村评估、完善、分析、汇总,以村和重点地块为单元绘制禁烧责任地图,实行“挂图作战”,督促村级工作落实。建立省际间禁烧联动机制和禁烧信息共享制度。设置禁烧隔离带,在省际、县际边缘地区设置条状隔离带,对县内已收割地块,机耕形成“田字块”或“米字形”隔离带,杜绝大面积焚烧现象发生。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镇(园区)、村(社区)要成立应急灭火小队,做好突发火灾的快速处置。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作用,带动群众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九)强化秸秆集中堆放场管理。及时收集清运秸秆,禁止将秸秆堆放在田间地头、沟渠和河道边。请各镇(园区)积极协调生物质电厂增加秸秆收储量,全力消化我县各镇(园区)的堆场暂存秸秆,并多渠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现存秸秆堆场应做好防雨淋和防火措施,避免秸秆腐烂影响水质,以及失火等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禁止将秸秆堆放在杆塔和高压线路下方等存在火灾隐患区域,避免因雷击、放电等因素引发秸秆火灾。

加强秸秆堆场防火工作,织密压实秸秆堆场消防安全的责任链条,明晰镇、村属地监管和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形成职责明确、条块结合的责任体系与工作合力。指导和监督秸秆堆场所有人严格落实防火主体责任,配齐消防设施,定期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堆垛保存过程中做好防水、防雨措施,降低堆垛湿度,减缓堆垛氧化速度;已经储存的堆垛,能打散晾晒的尽量抓住当前有利天气进行晾晒;堆垛体积过大及间距过近的,不利于堆垛内部散热,要及时进行调整;加强监管,发现冒气、塌陷、有异味及温度超标的,应立即倒垛散热。倒垛时要注意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垛内自燃或引起飞火蔓延。

(十)强化“三夏”“三秋”收种服务。禁烧期间,各镇(园区)要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在严格落实禁烧责任的同时,加强农机调度并积极应对天气变化,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多措并举帮助农户收、播农作物,重点帮扶困难群众、特困人群,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妥善化解秸秆禁烧与农民抢收抢种矛盾。

(十一)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县财政将按照各镇(园区)小麦种植面积拨付相应禁烧工作经费,由所在镇(园区)统一调配使用。禁烧期间,对深入镇(园区)督导禁烧工作的县级领导由县财政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县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组、县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由县财政按照每天18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和交通补助(其中生活费100元,交通补助80元)。参与禁烧的派出所拨付1万元的工作经费。各镇(园区)参加禁烧工作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秸秆禁烧工作指挥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度,县禁烧办要做好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县禁烧督查组、县委督查室、县禁烧办等要适时开展督查,严格效能问责,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及时快速移交。

(二)落实镇(园区)主体责任。各镇(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切实履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历一线、现场指挥。建立“县督查考核、镇(园区)全面负责、村(社区)具体落实”的禁烧工作机制,压实镇(园区)、镇(园区)环保所禁烧工作职责、村(社区)的禁烧主体责任。各镇(园区)、村(社区)要针对各自种植结构和工作难点,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禁烧措施,推动秸秆禁烧工作常态化。

(三)落实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县委、县政府的统筹调度下,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县纪委监委:对因履职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焚烧事件或较大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列入镇(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资源,积极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活动,在全县营造良好的禁烧舆论氛围。

县委政法委:负责做好秸秆禁烧期间相关社会治安工作,并做好打击恶意焚烧秸秆行为的组织工作。

县委督查室:负责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效能督查方案,加大效能督查力度。根据秸秆禁烧工作不同阶段的督查要求,加强现场工作和效能督查。对因履职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焚烧秸秆事件或较大影响的,按照方案要求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秸秆禁烧期间及时调配适用车辆,确保督查、巡查用车;按要求预留一定车辆,保障秸秆禁烧应急需要。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禁烧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接卫星火点通报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巡查执法。负责信息收集、火源现场调查、情况通报等工作,加强禁烧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县委政法委做好秸秆禁烧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秸秆运输通道的畅通、安全。对恶意焚烧秸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予以相应处罚,并通告全县;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搭建服务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交通运输的绿色通道,在依法管理交通的前提下,对符合安全标准的秸秆运输车辆给予通行方面的便利,组织镇(园区)派出所集中警力投入秸秆禁烧工作一线,进行全天候巡查,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工作,解释和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方针,组织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的宣传和培训,督促各级农技人员落实技术指导,开展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示范引导,大力推广种植新技术,指导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和新的补偿机制。督促各镇(园区)规范做好秸秆集中堆放工作和农村沟塘河渠、道路周边的环境综合整治和散落及乱堆乱放秸秆清理工作。秸秆离田亩数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下午17时报县禁烧办。

县水利局:加强河道等水利设施巡查,严格按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将农作物秸秆倾倒入水体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县农机化中心:负责指导、督查全县农作物机械化收割播种工作,严格限茬12厘米以下;合理调配农机,制定农机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收割机不在工作时发生自燃,引起火灾,开展农机作业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农机设施数量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下午17时报县禁烧办。

县财政局: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案制定、资金管理和工作经费的划拨、兑付;督促、指导有关农机购置、收割作业、集中堆存场地建设、收储等补贴资金发放。

县审计局:负责对禁烧专项资金的审计。

县城管局:负责秸秆禁烧期间巡防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及园林树木、绿地的防护,为秸秆运输车辆提供便利。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县级公路巡查,保障道路畅通。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校园宣传工作,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村(社区),在全社会形成全民禁烧的浓厚氛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秸秆收储设施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县发改委:负责加强秸秆多形式利用项目建设,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有关项目的政策争取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秸秆综合利用研发项目。

县气象局:负责秸秆禁烧期间雾霾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秸秆禁烧期间全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秸秆禁烧期间防火宣传、巡查和消除火灾事故,制定秸秆收储场所和秸秆利用企业消防安全规范指导意见。监督检查和指导相关企业防火安全建设,排除火灾隐患,严格按照《消防法》处理火灾事故。

县供电公司:负责农田和秸秆堆放场及其附近输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防止因违规用电引起焚烧事故。

(四)严实做好火点认定工作。今年,以热异常点(火点)坐标为圆心,凡是1公里半径范围内的田间地头、秸秆堆场出现焚烧痕迹(黑斑、翻耕的泥土中有黑灰)的,或逾期未报送电子版现场核查表的,一律认定为火点。省生态环境厅定期推送卫星遥感监测的热异常点(火点)信息,各镇(园区)秸秆禁烧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热异常点(火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现场核查表,逾期或者现场核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将对现场核查、现场复核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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