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等文件规定,我厅计划对2024年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和租赁住房保障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筹集套数和公租房租赁补贴户数进行分配。同时,考虑绩效评价结果和督查激励等因素。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筹集、公租房租赁补贴分配基数按照各地2024年计划任务和2023年实际完成与计划的差额情况两项合计确定。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对皖北地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筹集、公租房租赁补贴基数提高10%后测算分配资金。
现将全省16个市和2个省直管县(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筹集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主要分配因素予以公示,具体见附件。
公示期:2024年3月5日—3月11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来信请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合肥市紫云路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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