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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7-1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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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政秘〔2023〕70号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工作规则》《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砀山县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23年7月16日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17日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智库”和“外脑”作用,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宿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砀山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砀山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咨询机构,为砀山县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委员为砀山县人民政府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建咨询委员会并做好日常服务管理,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五条咨询委员会由律师及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等若干名组成。

第六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以上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其本职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自愿参与行政复议咨询工作,能够正常履职;

(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咨询委员会委员通过推荐或特邀产生:

(一)县直有关部门推荐;

(二)行政复议机构特邀。

第八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推荐和特邀情况,认真审核把关,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发布聘任公告。已聘任的咨询委员会委员不能满足案件咨询服务需求时,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邀请符合办案需求的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可以按程序增补为咨询委员会委员。

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届满前两个月,由行政复议机构启动新一届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程序。

第九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实施动态调整。对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案件咨询服务的委员,行政复议机构应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聘任。

咨询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辞呈,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聘任。

第十条对下列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召集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要分歧的;

(三)难以认定和处理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四)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受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或委托,通过书面咨询、专题论证、案件审理、实地调查等形式提供咨询服务。以专题论证、案件审理会议形式提供咨询的,应由不少于3名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以论证会方式征询意见的,论证会由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人员主持,对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事项,委员应当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接受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加相关会议;

(四)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严格保守在咨询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案件信息。

行政复议机构如发现咨询委员会委员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咨询委员会委员与受委托咨询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的参考,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行政复议机构未采纳咨询意见的,应向相关委员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出具咨询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由砀山县司法局根据有关标准及财税规定予以核发。其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砀山县司法局承担。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附件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决定成立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委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建立县司法局局长

董俭分县司法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曹桂堂县财政局副局长

霍少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阚辰毓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罗祥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党组

成员

王小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赵银选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孙红光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许建丽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张国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凤娟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聂世峰县商务局副局长

杨少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常玉厅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赵立强县水利局副局长

王志彬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李建立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一是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听证会、集体讨论会等,以书面方式接受咨询;二是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等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咨询;四是其他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相关的咨询事项。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宿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砀山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砀山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审会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常任委员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

(七)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合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四条案审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或指定的委员主持。

参加案审会的委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选定。每次会议由5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确定案审会委员名单与人数。

第五条参加案审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案件代理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的;

(三)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不满两年的;

(五)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的;

(六)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六条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应在案审会召开的5日前,送达参会委员。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参会委员在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参会委员认为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案审会召开3日前提出书面建议。

第八条经提前报请案审会主持人同意,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案审会。被申请人列席会议的,应由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委员发表意见;

(四)委员进行讨论;

(五)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六)参会人员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条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或者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参会委员应当独立提供明确的表决意见,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二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案审会主持人应根据案件审理期限情况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三条经案审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根据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程序报批。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不同意案审会意见的,应当重新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向参会委员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案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出具案件审理意见,依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由砀山县司法局根据有关标准及财税规定予以核发。其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砀山县司法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案件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规则作出解释。

附件: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央、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要求,决定成立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非常任委员聘期3年,经续聘可以连任,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委 李建立县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董俭分县司法局副局长

常任委 张冠华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孟凡光县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

臧媛玲县司法局砀城司法所所长

解晶晶县司法局赵屯司法所所长

贾海枫县司法局葛集司法所所长

非常任委员: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刘月华县公安局案审中队中队长

王相平县公安局葛集派出所教导员

尹理想县税务局第二分局科员        

县委政法委综治中心主任

许文献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      

规与劳动监察股股长

县政府法律顾问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李建立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案审会,除常任委员外,另行抽选非常任委员3-5人参加,共同形成审议意见,并制作书面记录。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

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宿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砀山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实行合议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案件合议,是指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员组成合议组,确定1人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组组长,其他人为案件协办人。

第四条合议组成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组成员。确需更换的,应报请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合议组审理案件时,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做好或者指导行政复议员助理做好案件调解、调查、听证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理辅助工作;

(二)全面审核涉案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三)拟定案件审理方案,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阅卷笔录;

(四)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审理报告等;

(六)根据合议组合议意见或者案审会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等;

(七)办理案件审理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议组审理案件时,合议组其他成员应共同参与阅卷、调查、合议等审理活动,根据组长安排完成相应审理工作。

具有较强专业性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组可按程序向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进行论证。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议。合议案件应当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第八条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合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适格;

(二)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三)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六)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需要合议的事项。

第九条合议组合议案件时,先由承办人对案件的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及适用依据等发表意见,其他合议组成员依次发表意见。

合议组组长应当根据合议情况总结合议的结论性意见。

组长主持合议时,与合议组其他成员权利平等。合议组成员 合议时,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

第十条合议组合议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合议结论,但是少数意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

第十一条经合议组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的,承办人应当根据合议结果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按程序提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审理的场所、设施和经费。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审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是否进行听证审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应当在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自行决定举行的听证以及应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举行的听证,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员、书记员书面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案件承办人负责组织听证。

第九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根据案情需要,合理确定听证员人数。

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宣布听证纪律,制作听证笔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或第三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在听证前至少1日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听证。未能推举行政复议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书面审理,不再进行听证。

推举行政复议案件代表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认可的推举书。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指派分管负责人或者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或者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再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参加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至少1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资料书面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

是否通知其他参加人参加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非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进行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核对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进行当面说明,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说明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不再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进行核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撤销或已无撤销必要的,决定确认违法。

第十七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等不具备可撤销性或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听证。逾期仍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书面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或者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秩序。

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干扰听证活动,经劝阻或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拒不遵守听证纪律,导致听证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过程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其他复议工作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四)行政复议案件的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十)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书记员签字后附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法公开进行,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就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经调解,行政复议当事人就有关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准许。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在调解书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调解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核实证据、听取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二)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对案件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其他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客观原因和客观过程;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与案件程序性事实或者实体性事实有关联,以及关联程度的大小;

(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的大小;

(三)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四)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够全面印证案件客观事实。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三)在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五)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六)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申请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而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实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或者定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

(六)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律推定的事实。

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视听资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第三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三十五条在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对方提交的及行政复议机关调取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及被申请人内部审核程序材料以及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拒绝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审理应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对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还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还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对行政赔偿问题进行审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在审理、调解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问题,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尊重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历史沿革和利用现状,合理考虑实际占用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

(四)争议双方所在地地域条件、地理位置、人口和人均耕地或者林地面积等因素。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四)第三人的陈述意见;

(五)行政复议采用的证据;

(六)审理查明的事实;

(七)决定的理由和适用依据;

(八)行政复议的结论;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和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其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经审理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根据调查、听证情况及集体讨论结论,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认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或者《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四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规定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砀山县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规范办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对行政复议员的任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经砀山县人民政府选任并指派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

行政复议员任命,是指砀山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授予,不与经济待遇和职务、职级、职称等挂钩。

第三条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砀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砀山县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证。行政复议员证加盖砀山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六条行政复议员在任命时,应当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复议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七)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合议,不受不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可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调查、听证、调解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

第十条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同时报砀山县人民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砀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人案相适”原则配备行政复议员和行政复议员助理。

第十二条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加强行政复议员能力建设,探索实行行政复议员与办案辅助人员分类管理,通过调配事业编制人员、购买政府法律服务等方式配备行政复议辅助人员,为行政复议员依法、及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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