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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砀山县财政局砀山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砀山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3-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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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财政局 砀山县教育局关于印发

《砀山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砀财〔202215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教体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教[2022]23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了《砀山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财政局

                          砀山县教育局

2022317

砀山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教体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教[202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县按55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全国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分担比例为81.60.4。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按规定比例分担。

4.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素核定,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5/·人的国家基础标准安排经费,中央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定额奖补,省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天0.8元给予定额奖补。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县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11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教体局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六条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八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补助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县有关部门要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我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上报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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