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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文章来源: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3-0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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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县财政局就《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并请他们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县财政局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文件起草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调整为《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23号);

2、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质量奖励增加“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相关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组织或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砀山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内容。

3、第三章品牌奖励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促进商标品牌产权运用转化,对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评估费、利息支出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促进商标品牌产权运用转化,对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2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评估费、利息支出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关于第三章,第八条“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扶持”和第三章第十条“对新获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奖励5万元”规定 。县财政局认为县农业农村局已实施奖励,建议市场局奖励措施尽量不要与农业农村局专项奖补重复。

其中1-3条意见砀山县市场监管局采纳并进行修改,第4条中因县农业农村局落实的是对国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政策的奖励,本奖励办法是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两者不是同一概念,故维持原征求意见稿内容不变。

根据以上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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