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陈某某, 性别:女性, 年龄:52岁
住 址(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区×××孙杨庄×××号
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34222119×××××××9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137×××××613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区薛楼苗圃大街×××
案 由: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2020年8月17日9时10分至9时40分,砀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区薛楼苗圃大街×××零售户陈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41303104593,持证人为陈某某。执法人员在该店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中华(软)2条。经执法人员核对,上述卷烟无宿州市烟草卷烟标识,且当事人陈某某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在告知陈某某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陈某某对此未表示陈述申辩。
经调查,涉案卷烟是在被查获前一日,当事人在其店内从一名40多岁男子手里回收的,涉案卷烟标识码段为“JSJS”(上海烟草)。当事人将卷烟放在店内准备以市场零售价格销售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涉案卷烟标识码段不是宿州市卷烟标识码段。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以及涉案卷烟等证据为证。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08月17日,执法人员: 张卓浩(L47002528),李民权(L47002351)。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砀烟处告[2020]第17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决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中华(软)2条。
罚款金额:0.00元整 没收金额:0.00元整 收购金额:0.00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15日内向砀山县所属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