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砀烟处〔2020〕第146号
当事人(单位):徐** , 性别:男性, 年龄:53岁
住 址(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庄***
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342221196704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1385573****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道南西路***********
案 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2020年6月28日19时40分至20时10分,砀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道南西路***********零售户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4132110****,持证人为徐**。执法人员在该店柜台下发现涉嫌违法的利群(蓝天)2.4条。经执法人员核对,上述卷烟不是本市在销品牌,且当事人徐**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对此未表示陈述申辩。
经调查,当事人称涉案卷烟是其侄子结婚办喜酒用剩下让其代卖的。上述卷烟用于销售。上述涉案卷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检验报告》以及涉案卷烟等证据为证。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06月29日,执法人员:卢小密(L47002530),张卓浩(L47002528)。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砀烟处告[2020]第14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决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假冒伪劣卷烟利群(蓝天)2.4条;2、处以假冒伪劣卷烟案值(¥384.00)一倍计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整(¥384.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84.00元整 没收金额:0.00元整 收购金额:0.00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砀山农商银行道北路支行(地址:砀山县道北西路 X344,电话:0557-8028475)缴纳罚款。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15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