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体育市场执法依据
序号 |
市场门类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款项内容 |
1 |
文化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
2 |
出版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
3 |
著作权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
旅游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5 |
文物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
电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
7 |
广播电影电视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
8 |
体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