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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编辑:李磊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3-0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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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理单位:砀山县及秀磊自助餐厅

(住 所)砀山县砀城镇梨花里商业街10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及秀磊

实际控制人及秀磊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无故拖欠李宜影、杨文林等21名员工工资,以上事实有投诉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工资单等为证已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等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决定给如下行政处按照要求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4.1510万元,并且按照拖欠工资金额的50%,即2.0755万元支付赔偿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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