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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编辑:李磊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2-2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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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处罚)砀山县吴汉西餐厅

单位地址:砀山县砀城镇万达广场四层4019-40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341321MA2WD27781(1-1)

法定代表人:吴汉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在砀山县吴汉西餐厅工作中公安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着有使用未满16周岁成年人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以上事实有: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二)、(三)、(四)、(五)、(六)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决定给如下行政处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第一款规定,给于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223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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