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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气象局2021年最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

编辑:陈璐瑶 文章来源: 砀山县气象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11-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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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最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年第23号,2016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年第23号,2016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㈠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68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15年第2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对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年第23号,2016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4

行政处罚

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5

行政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行为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2001年颁布)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

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2001年颁布)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7

行政处罚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2001年颁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8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年第23号,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行为的处罚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颁布)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0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颁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行为的处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颁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行为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16年颁布)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行为的处罚

对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68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16年颁布)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中弄虚作假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的规定进行处罚。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规定: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2.《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对建设工程防雷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处罚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颁布,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处罚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处罚

对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处罚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施放气球许可文件的处罚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对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其他行为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1.《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2009年颁布)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18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处罚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7号令,2015年颁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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