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频发,冲击了医疗秩序,对医患双方造成严重侵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严厉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国务院两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公平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未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统一立法,相关管理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中。起草《办法》时,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检查行为、诊疗行为、护理行为等)引发争议的预防与处置。
《办法》分总则、预防、处置、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7条,重点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一是明确预防处置职责,完善预防处置工作体制;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细化医疗纠纷事前防范措施;三是依法及时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四是引导医患双方,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四、《办法》对医方预防医疗纠纷有何责任规定?
《办法》对医方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诊疗规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二是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明确质量安全和防范处置责任。三是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公示相关信息,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及时解决患者提出的问题。四是保障患者对病情和医疗措施的知情权、选择权。五是规范病历书写,严格病历管理。
五、《办法》对患方预防医疗纠纷有何责任规定?
《办法》对患方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以下规定: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2)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治疗和护理;(3)不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4)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疾病治疗需要等实际情况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5)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6)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同时,要求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3)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4)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5)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6)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7)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后,《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要对症施策,采取下列措施处置医疗纠纷:(1)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2)组织本医疗机构专家对产生纠纷的医疗行为进行会诊、讨论,并将会诊、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3)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者启封。(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提出异议的,书面告知其尸检的相关规定。患者近亲属同意尸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尸检。(5)配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七、发生医疗纠纷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后,《办法》要求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医疗纠纷:一是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二是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2)对滋事扰序人员,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收缴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驱散肇事人员,或者将肇事人员带离现场;(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