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 政策文件

完善政务信息管理、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等制度

文章来源: 县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7-09 16:49
字体大小:【    】

政务信息管理制度

 

为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我县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政务动态等信息;  

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4.反映各单位(政府部门和镇园区)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各单位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及时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审核人员;经审核后的信息,于信息审核通过当日发布。

二、信息审核

需要发布上传的各种信息,应经过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确保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确保上网信息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各单位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2.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和上传工作,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2)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3)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4)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分工。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第二条 解读范围。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工作流程。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第四条 解读内容。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重点体现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实质性内容,使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政策红利,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五条 解读形式。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六条 解读渠道。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七条 解读回应。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八条 保障措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回应关切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各单位要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重点工作的疑虑、误解,加强分析研判。

第三条 要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 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要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六条 建立政策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政策起草的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七条 要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言人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八条 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具体负责人员要加强工作学习,及时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个人业务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促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3、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核评议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重点围绕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主要考评公开、解读与回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1.公开、解读与回应: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等。

2.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新闻发布工作、“两微一端”工作情况、政府公报工作落实情况等。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情况,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健全完善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4.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培训、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示范创新活动,日常工作推进及问题整改等。

5.工作成效。包括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议和满意度,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的制约监督,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6.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署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五)被考核单位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于每年考核工作进行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务公开办;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第三方机构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六)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可以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七)评议采取网络、问卷评议、座谈会评议等方式进行。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议综合得分,提出初步等次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通知被考核评议单位,并公开通报,考评结果计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联系公众参与人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县级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听取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七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