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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延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6-0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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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政办秘〔202119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

延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延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6 9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

延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52号)、《宿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镇(园区)村(居)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延伸,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村(居)民委员会对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关系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环节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便于群众查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20217月底前,砀城镇土山社区、李庄镇李园新村、葛集镇土山村完成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2021年底前,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推广至不少于30%的村(社区);2022年底前,力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延伸实现全覆盖。

三、公开内容

(一)村(居)情概况

村(居)基本情况、干部基本信息等。

(二)政策公开

1.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惠农政策;

2.法律知识普及服务,推广法治文化服务等信息。

(三)财务公开

1.干部报酬发放;

2.村(社区)年度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详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村(社区)集体收益分配、村(社区)集体债权债务和“三资”管理情况;

3.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社区)集体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4.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5.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6.林权交易、集体资产出租、股权转让等交易信息;

7.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四)事务公开

1.村(居)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

3.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情况;

4.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5.卫生健康、社会救助、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办理情况及相关名单公示;

6.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8.宅基地批建、保障房审批情况;

9.其他事务信息。

(五)点题公开

村(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六)其他公开

上级要求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方式

以定期公开为主,灵活公开相辅,线上与线下、文字与口头公开相结合,公开形式应注重实际、实用、实效。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开信息性质,确定采取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微信群、入户/现场、广播电视、便民服务站、小微权力平台、安徽省惠农补贴发放信息查询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村级先锋网等某一种或多种公开方式。

通过公示栏公开的信息,所有公开内容右上角均标明经办人姓名,落实责任;按照公开信息内容分类,要对村(居)公示栏进行合理设计规划;每个村(社区)都要在公示栏附近设立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注明村(居)务公开监督电话和开箱日期。

五、公开时间

1.一般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

2.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1次;

3.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4.村(居)务公开栏的内容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0个自然日,网络公开的内容保留期不少于一年。

六、公开流程

1.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主动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并提交村(居)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审查通过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公布。

4.村(居)务公开形成的档案年底要归档保存。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三个试点村(居)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民政局配合。在三个试点村(居)工作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其余村(居)务公开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做好配合和指导,确保2021年底前,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推广至全县范围内不少于30%的村(居)。2022年底前,力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居)延伸实现全覆盖。

二是实现有效衔接。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要整合现有的党务公开、“小微权力”公开,实现村(居)务公开与党务公开、“小微权力”公开有效衔接。村(居)务公开时限、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等现有公开法律标准要求保持一致。

三是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办公室将各镇(园区)试点工作纳入2021年度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县民政局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定期进行指导检查。镇(园区)把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对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落后的村(社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附件:1.砀山县村(居)务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参考清单)

2.公开栏内容版式设计方案(参考)

 

 

 

 

                         


附件1

砀山县村(居)务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参考清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内容要求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

一级

目录

二级

目录

村(居)情概况

1           

村(居)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发布村(社区)基本情况及特色信息。

 

及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村级先锋网

2           

干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发布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及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村级先锋网

政策公开

3           

惠农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基字〔2014169号);

3.《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惠农政策,包括卫生、医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保障住房、救灾、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关惠农政策。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安徽省惠农补贴发放信息查询平台

■村级先锋网

£其他

4           

法律宣传教育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发布法律知识普及服务,推广法治文化服务等信息。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村级先锋网

£其他

财务公开

5           

村(社区)干部报酬

 

《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基字〔2014169号)

发布村(社区)干部报酬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信息。

每月公布一次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6           

村(社区)财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安徽省农村筹资酬劳管理暂行办法》;

3.《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村(社区)年度财务计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村(社区)集体收益分配;村(社区)集体债权债务;(村(社区)财务公开事项不包含经营性的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的商业秘密)

每月公布一次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7           

筹资筹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等信息。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财务公开

8           

集体资产资源及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

3.《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1.村(社区)集体各项资产、资金和资源处置

2.发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信息,包括:出让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出让期限等信息。

3.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公告及项目成交结果等信息。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其他

9           

惠农补贴资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

2.《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高龄补贴、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困难儿童补贴、困难残疾人补贴、低保、五保、特困人员供养补贴、教育补助、优抚补贴、奖扶补贴、特扶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禽畜防控扑杀补助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等各种民生保障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每月公布一次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安徽省惠农补贴发放信息查询平台

□其他

 

 

 

 

 

 

事务公开

 

 

 

 

 

 

 

 

 

事务公开

10       

四议两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民基字〔2014169号);

3.《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内容及实施情况(包括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居)集体经济项目的方案等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报告、民主评议方案等信息。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11       

住房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申办等信息。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12       

医疗卫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健康科普、医疗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宣传落实等信息。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13       

计划生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计划生育政策及办理情况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14       

养老服务

 

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皖民养老字〔202044号)。

发布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人员设备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管理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宣传落实等信息。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15       

社会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3.《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医疗救助、大病住院救助、慢性病救助、临时救助及灾后救助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救助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16       

义务教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发布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雨露计划”政策及申办结果等信息。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事务公开

17       

土地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发布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18       

集体工程招投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村务公开管理规范》(GB/T 40088-2021)。

集体工程招投标事项

随时公布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其他

19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发布规划批准文件,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图件等信息。

批前公示:规划送审报批前,不少于30日;

批后公开:批复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其他

20       

乡村振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发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乡村旅游等信息。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微信群    □入户/现场

■广播电视  □便民服务站         

£小微权力平台

■村级先锋网

□其他

注:表示建议公开方式。城市社区根据当地实际执行公开事项清单。


附件2

公开栏内容版式设计方案(参考)

 

1.设计方案中的公开栏长度为2.2米,宽度为1米。

2.公开栏内容版式根据事项清单进行设计,为保持党务村(居)务公开栏的统一性,实现村(居)务公开与党务公开有效衔接,经组织部门同意,对党务公开栏内容版式进行了设计。

3.各镇(园区)在工作落实中,根据公开栏实际面积,进行版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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