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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砀山县水利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4-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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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砀山县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指导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编制应急预案,满足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保障水利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9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8)《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

11)《工程设计报告》及设计图纸

12)《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报告》

13)《工程施工专项方案》

14)《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1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砀山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加固等过程中发生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政府领导,各司其职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组织、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要与本市应急、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1.5工作机制

县水利局对各在建工程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和拟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指挥体系

县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专家技术咨询组组成。

参照市水利局模式成立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设立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2.1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1.1指挥部机构组成

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指挥部职责

1)启动或终止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指导、协调局属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

3)及时了解掌握我县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

4)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派遣应急人员进驻现场,协调、配合现场处置工作;

5)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局内相关科站、县直水利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指挥部各小组职责

2.1.2.1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局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局相关科站办、支队负责人组成,在局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综合协调小组和总结评估小组。各工作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2.1.2.2.1综合协调小组

由分管局办公室副局长任组长,局相关科站办、支队人员组成。

1)与医疗单位、消防部门联系,确保当发生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救助,保障生命安全;

2)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局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市政府、省水利厅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

3)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

4)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

5)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1.2总结评估小组

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局相关科站办、支队及专家咨询组有关人员组成。

1)对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局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与现场工作组沟通联络,协调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

综合协调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局应急指挥部宣布解散。

2.1.2.2现场工作组

由局应急指挥部指定成立,综合协调小组负责联络。局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专业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工作组,参与市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组长由局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市政府和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2)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力量;

3)组织技术专家开展现场督导,提供水利建设工程方面的技术支持;

4)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2.1.2.3专家咨询组

局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组,由水利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由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需要时及时抽调。主要职责是:

1)参与水利局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水利系统发生的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水利系统发生的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6)承办局应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2.2县水利局指挥部机构与职责

县水利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参照市水利局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完善本县应急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2)在本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市水利局及应急管理部门。

3)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部还没有到位之前,迅速组织本县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到位之后,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调度,组织本地应急救援资源,全力配合、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5)当事故可能危害到相邻县(区)时,负责向其通报事故情况。

6)履行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并向市水利局报告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2.3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管理职责

2.3.1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水利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项目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响应、善后、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  挥:项目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负责联络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

3)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4)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6)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2.3.2项目施工单位

1)制定原则: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都应当坚持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救人第一”的方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冷静有序、团结协作,遵循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救援组织:项目施工单位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日常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建立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2.3.3项目监理单位

1)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2)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3)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管理,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预防与预测

3.1风险防范

为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各参建单位平时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市水利局的要求,建立健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防控体系,开展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统筹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排查事故安全隐患,打造共建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2预警预测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县水利局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项目建设单位,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他预测预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3事故预防

1)项目施工单位要对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2)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进行事故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县水利局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预测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见下表

预警

级别

级别

描述

事 故 情 形

I

特别

重大

l 一次造成30(30)以上死亡的事故;

l 一次造成100(100)以上的重伤;

l 一次造成1亿元(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

重大

l 一次造成10(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l 一次造成50(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l 一次造成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

较大

l 一次造成3(3)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l 一次造成10(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

l 一次造成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

一般

l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l 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

l 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4.2.2报告程序

1)发生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施工单位除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按程序报告市政府和省水利厅。

4.2.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三类人员”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的场地及道路可使用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7)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3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响应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相对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配合。

4.3.1一般安全事故(Ⅳ级)

发生一般事故,局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水利局(或县区相关部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及时报县政府和市水利局;

4.3.2较大安全事故(Ⅲ级)

1)由市政府予以确认,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响应宣布后,局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3)派出由局应急指挥部带队的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或在现场设立现场工作组,协助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

4)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水利厅上报有关情况,并接受市政府的领导和指导。

当超出市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请求上级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4.3.3重大安全事故(Ⅱ级)

由省政府予以确认,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局应急指挥部带队的应急工作组及专家赶赴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工作组,协助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省水利厅。当省水利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后,局应急指挥部服从自治区水利厅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3.4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Ⅰ级)

由省政府予以确认,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局应急指挥部带队的应急工作组及专家赶赴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工作组,协助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国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后,局应急指挥部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4先期处置

1)发生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职工自救互救,同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县水利局以及应急、医疗等救援机构请求救援。

2)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接报后,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指挥,通过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最大程度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发生事故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5现场警戒与保卫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保护现场,由现场指挥机构请求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担任现场警戒与保卫。

4.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现场工作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局应急指挥部申请协调支持。

3)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4.7新闻报道

本县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符合下列条件应急终止: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1)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并抄送有关单位;

4)项目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2事故调查

局应急指挥部配合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调查、鉴定与评估。

事故调查终止后,项目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负有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市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恰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以事故调查组为准)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事故总结

1I级、Ⅱ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进行总结;

2)Ⅲ级事故由局应急指挥部负责进行总结;

3)Ⅳ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进行总结。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1)县水利局应定期研究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范围内所属各方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实行施工(或设计)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应急、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民政、工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应急队伍保障

抓好应急救援工作,必须有安全组织保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确保应急反应迅速,同时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建立由社会和企业多种形式组成的工程抢险力量,担负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企业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施工及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队、施工班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局各科站办、支队人员组成,接受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局属有关单位对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通讯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1)局属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应急机构及人员通讯方式汇总报局应急指挥部备案;

2)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局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通讯方式汇总编印分送局属相关单位;

3)局属相关单位应急机构和主要人员以及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生产安全责任人必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

6.4资金保障

1)局属相关单位每年应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建立应急资金管理台账。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6.5物资设备保障

水利行业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局应急指挥部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行业内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当救援装备、器材不足时,局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救援装备、器材等。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水利局以及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市、县水利局定期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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