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目 录
1.建设工程档案查询办事指南
2.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3.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办事指南
5.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7.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8.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办理办事指南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1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办事指南
12.白蚁防治办事指南
13.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14.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办事指南
15.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1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17.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
1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1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20.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办理
2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2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23.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24.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1.建设工程档案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建局保重股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件,在调阅室阅档,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六、服务流程
1.对利用者提交的查档条件进行审核,履行调阅手续。
2.对档案进行计算机检索及库房调卷,交利用者查阅。
3.根据需要可提供复制、摘录、拍照证明等服务。
4.请利用者填写《查阅城建档案登记表》。
5.利用结束后对档案原件核实检查并归还入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50077
2.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建局质监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2.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质量方面;
3.填写申请表。
五、申报材料
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查询人申请;2、工作人员查询;3、依当事人或部门要求,口头或书面告知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882306
3.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2018年9月5日实施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建局质监站
三、服务对象
投诉人
四、申请条件
出示身份证明
五、申报材料
《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质监站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的信息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投诉人提交的《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投诉人提交的《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符合要求或内容已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之日起受理。
七、办理时限
一般质量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时限为3个月,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3个月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882306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
四、服务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
五、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六、服务流程
1.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受理;
2.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审查申报材料、制作证书;
3.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发证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5-2250077
5.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一、发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建局质检站
三、发布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
四、发布条件
接到县应急管理局或县住建局预警信息后立即发布
五、发布方式
主动发布(电话、短信息或监管工作群等方式)
六、咨询方式
0557-2250077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报材料
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查询人申请;2、工作人员查询;3、依当事人或部门要求,口头或书面告知查询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50077
7.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消防设计审查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报材料
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查询人申请;2、工作人员查询;3、依当事人或部门要求,口头或书面告知查询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2250077
8.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订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农村贫困户
四、服务条件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农户申请;
2.村评议,上报乡镇;
3.乡镇审核,上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批后实施。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0557-2250077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五、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市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政务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受理;
2.政务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书面审查、制作证件;
3.政务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发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026599
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一、办理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文件精神,构建规则明晰、程序规范的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要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依意愿申请
五、申报材料
商品房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开发公司盖章的商品房合同注销申请表、合同上签订的买方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开发公司及合同签订买受人到窗口共同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办理;3、退房房源网上公示(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50077
1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业主
四、申请条件
提供房屋产权证件信息
五、申报材料
房屋产权证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2.受理;3.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8026599
12.白蚁防治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建设部第130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安徽省建设厅〔2000〕5号《关于认真做好印发(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3.建房〔2001〕207号《关于公布白蚁危害区域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四、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在本县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五、申报材料
1.白蚁预防工程公共服务协议(四份);
2.白蚁预防工程联系单;
3.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总平图和底层平面图。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026599
13.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申请条件
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投诉,内容真实有效。
五、申报材料
投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快递或直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主办科室对该事项进行决定。办理结果可通过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026599
14.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招标人
四、申请条件
1.参与投标活动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已在怀远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参与投标活动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未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无失信行为记录、无违法行为记录。
五、申报材料
(一)《中标备案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收件:申请人在物业管理所申请;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后给予办理;
3.审查:审核人员审核由中标物业企业提供的材料;
4.决定:由物业所审核后报房地产管理处审批;
5.办结:批准后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七、办理时限
材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026599
15.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 号)第八章 8.6 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房地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经权利人授权的受托人;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查询申请人(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的)。
四、申请条件
查询申请人为房地产权利人的,需提供能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材料;
受托查询的,需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询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办案人员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
查询信息属于房地产交易与产权档案范畴,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报材料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申请表(需注明查询房屋坐落、产权证号、查询用途、查询人信息等,个人申请需签字,单位申请需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权利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利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受托查询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询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办案人员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查询用途及实际情况提供)。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查询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查询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查询: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查询信息,检索房地产交易与产权档案;
答复: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可提供档案复印件、查询证明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归档:对查询事项及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复杂查询事项最长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复制档案材料的,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8882306
1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5 年 2 月 13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公布)第二十条第二款:物业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予以返还。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物业灭失的业主或相关权利人
四、申请条件
物业已依法灭失(如房屋被拆除、征收等);
申请人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人或合法继承人、权利人;
已完成物业灭失相关法定手续(如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注销登记证明等)。
五、申报材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申请表(原件,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物业灭失的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不动产注销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相关部门确认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资金返还账户信息(申请人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等)。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物业灭失情况、资金交存及余额信息等;
审批: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返还:审批通过后,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并出具资金返还凭证。
七、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拨付银行处理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250077
17.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三定” 规定和工作实际。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咨询的信息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技术信息范畴,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申报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信息技术咨询申请表(需注明咨询事项、咨询目的、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与咨询事项相关的其他补充材料(如项目相关证明、技术文件节选等,根据实际咨询内容提供)。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络或邮寄等方式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咨询申请及相关材料;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咨询范围的予以受理,明确告知咨询答复方式和时限;不符合范围的,当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答复:承办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咨询事项进行研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当面告知、电话、书面回复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归档:对咨询事项及答复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七、办理时限
一般咨询事项 5 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咨询事项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时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250077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依法取得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
四、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已依法取得开工报告批准文件;
已制定完善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应急预案等);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五、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请表(原件,需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文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证明、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临时用电方案、脚手架搭设方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应急预案等,需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申请: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承办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重点核查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
备案: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七、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250077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 号)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10 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 招标文件;(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一般为建设单位)
四、申请条件
物业项目已取得相关开发建设政府批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已制定合法规范的招标文件;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符合相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请表(原件,需招标人盖章);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招标文件(原件及电子版);
招标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需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10 日前,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窗口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承办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招标项目合法性、招标文件规范性等;
备案: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登记,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七、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802659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 22 日建设部令第 149 号发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2020 年 2 月 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25 日建设部令第 150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2020 年 2 月 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修正)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 年 8 月 21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2 年 3 月 25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申请人需提供明确的查询对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姓名及注册证号等),查询用途合法合规。
五、申报材料
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需注明查询对象、查询用途、联系方式等,个人申请需签字,单位申请需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查询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查询: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查询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检索对应信用档案;
答复: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可通过书面、电子文档等形式),并告知信息使用相关规定;
归档:对查询事项及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复杂查询事项最长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250077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救助低收入标准;
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如无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等);
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享受但仍符合当前救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材料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原件,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未认定相关身份的需提供收入来源证明、就业状况证明等);
家庭财产证明材料(房产登记证明、车辆登记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无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
六、服务流程
申请:城镇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住建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公示: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审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方式及标准(如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
实施:根据审批结果,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向申请人发放救助凭证或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250077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 年 12 月 23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10 月 23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7 月 29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21 年 3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 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 “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 “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申请人需提供明确的查询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查询用途合法合规。
五、申报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需注明查询对象、查询用途、联系方式等,个人申请需签字,单位申请需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窗口提交查询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查询: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查询信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检索对应信用档案;
答复: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可通过书面、电子文档等形式),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并告知信息使用相关规定;
归档:对查询事项及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复杂查询事项最长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8026599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 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持有人(出租人或承租人)
四、申请条件
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已遗失;
房屋租赁关系真实有效,且原备案信息未发生变更。
五、申报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遗失声明(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补办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原备案信息及遗失情况;
补办:审查通过后,予以补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领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明领取补发的证明。
七、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250077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及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申请条件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身份合法有效,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交易房屋权属清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无查封、抵押等限制交易情形(已解除限制的除外);
交易双方已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书面交易合同草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交易的,该机构已在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报材料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申请表(原件,需交易双方签字或盖章);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交易合同草案(原件);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的,需提供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相关材料(如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抵押房屋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证明等)。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交易双方或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网上签订申请及相关材料;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录入:工作人员将交易合同相关信息录入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平台;
签订:交易双方通过平台确认合同信息无误后,在线签订电子合同;
备案:电子合同签订完成后,系统自动完成备案,生成合同备案编号;
打印: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可自行打印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25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