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冷静期一审意一登记(发证)
二、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过精神病史的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或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4.双方当事人原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5.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交军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打印,不得有涂改)
冷静期计算:自婚烟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的一日)
四、离婚冷静期内注意事项
1.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原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受记机关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按照受理回执单中提示的时间段来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视为撒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当事人离婚登记(发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打印,不得有涂改);
5. 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彩照;
6.当事人为现役军人,还应当提交军人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