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我委对《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一)评估对象:经砀山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的《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评估目的:为切实掌握《意见》的实施成效,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特开展本次后评估工作。
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规划引领方面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绿地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能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县人防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总体上推动了人防工程建设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审批制度执行方面
依法建设人防工程: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基本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对于不能同步建设的,按程序报批并缴纳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易地建设费标准等执行情况较好,未发现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等情况。
严格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等制度,县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审批工作,建设单位在申请相关许可时同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流程较为规范。
(三)工程监管方面
技术质量要求:新建人防工程基本能执行相关规定,符合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等。
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县人防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按要求开展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质量监督档案建立较为及时、完整。
平时使用管理: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大多同步办理平时使用手续,县人防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一)组织保障
成立了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的工作推进格局,为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责任监管
对于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责任主体,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保障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四、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项目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时,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意识仍需加强。
(二)少数建设单位办理平时使用手续不够及时,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多次督促。
五、改进建议
(一)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核,强化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求。
(二)加大对建设单位办理平时使用手续的宣传和督促力度,提高其主动性和及时性。
六、评估结论
总体而言,《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规划引领、审批制度执行、工程监管及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都有较好表现。但也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改进,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有望进一步提升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的双重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