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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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内设机构/下设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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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公众预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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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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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范围内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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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范围内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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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范围内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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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级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二(一)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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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供县级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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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范围内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
县气象局 |
办理指南
一、县级范围内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一)受理条件
下列项目应当经过气象部门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受理: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进行申请,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窗口进行受理;
2. 办理: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气象可行性论证。
二、提供县级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一)受理条件
下列事项可到气象部门申请开具气象资料证明:
因气象因素(降雨、大风、雷暴等)引起的有关纠纷(如保险理赔、建筑施工延误、法律证明和经济纠纷等),或者因事故调查、公安办案以及科研应用等。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砀山县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地址:砀城镇中原路与新G310国道交叉口西南角气象局院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开具气象资料证明的函,注明申请事由、时间、地点、具体气象证明需求等,申请办理。
2.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咨询电话:0557-888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