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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4-10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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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7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报材料: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主管部门); 0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主管部门); 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管部门); 0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主管部门); 05施工合同(项目单位); 0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07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项目单位); 0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项目单位); 0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项目单位)。

办事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相关材料;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局建工股各部门经办人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收费标准和依据:皖价服[2013]93号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合同价款的3‰

办理地址:砀山县住建局 0557-2250077。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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