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和项目报建的联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建筑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附件3第87项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01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主管部门); 02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项目单位); 03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项目单位); 04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合同(项目单位); 05防空地下室异地修建审批表(主管部门); 06项目立项批复、规划方案(主管部门)。
办事条件:在我县城镇规划区以及经审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等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建设费用。
办理流程:到县人防办提出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申请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组织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察)→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符合易地修建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700元; (二)新建9层(含)以下居民住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我县对照三类及其他城市标准,每平方米34元; (三)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抗力6级〕,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我县对照三类及其他城市标准,每平方米30元。
办理时间及地址:
砀山县住建局四楼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