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砀山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砀政秘〔2020〕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砀山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规模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砀山县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并与砀山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建投公司”)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县实体经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投资,特别是鼓励投资科技型、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期成熟期创新型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含“新三板”、“省股权托管中心”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增发项目。
第二章 设立、管理和分配
第四条 砀山县政府与县建投公司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的管理由县建投公司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以项目或基金产品的方式,在政府投资引导下,自主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财政性专项资金。自引导基金设立之日起,砀山县财政局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投入3000万元;县建投公司及其合作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一次性投入25000万元,从基金设立第2年起,按照不低于砀山县政府所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额度追加投资。
2.引导基金自身的投资收益;
3.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益;
4.其他资金。
第六条 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公司人员工资、项目考察等运营费用的开支。
第七条 管理公司负责日常投资的运作,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按有关协议及时收回引导基金等。
第八条 引导基金盈利年度向县建投公司及其合作机构进行分红,县政府投入部分享受的分红留存引导基金。
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约定的期满依法经清算后,及时将投入的资本金和收益返还出资人。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采取向扶持企业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以优先股、普通股等方式直接对项目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砀山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前景好;
4.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或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管理制度;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管理公司每年度提出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引导基金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需超过5年的,须报引导基金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要件。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引入容错机制。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引导基金投资失败允许率为50%,投资于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引导基金投资失败允许率为30%。在投资失败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引导基金股东报告运作情况,并对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