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砀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砀政〔200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砀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7月4日经县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4日
砀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 63 号)和《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 28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砀城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均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丧失全部农用地或剩余农用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个人参保,土地收益补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镇、村(居)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 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超过0.3亩的;
(二)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三) 领取了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县的。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方法有两种,可由被征地农民按户自由选择。
第一种 分年缴费办法:
(一)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参照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确定。
(二) 缴费坚持"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失地农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对初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根据各自年龄大小分别向前延伸补缴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由失地农民个人负担60%,县人民政府补贴40%。
(1)参保失地农民划分为4个年龄段,即:①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②男50周岁以上不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不足55周岁;③男40周岁以上不足50周岁,女35周岁以上不足45周岁的;④男18周岁以上不足40周岁,女18周岁以上不足35周岁的。
(2)按上述划分的年龄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的年限分别为15年、10年、5年、2年。具体补缴时间和补缴标准由县劳动保障局按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三)属于第一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四) 属于第二至第四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缴不同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应当按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帐方式亦参照个体工商户标准)至规定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保失地农民到达上述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二种 一次性缴费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并可以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中任选一个标准缴费。
自愿缴费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一并办理缴费手续。
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二)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标准为:出让、划拨土地每平方米20元×(该办法参保人数÷全部参保人数)。
(三)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500元。
第三章 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八条 分年缴费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计发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 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三) 被征地农民退休死亡后按国家退休职工标准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四) 凡2009年(含2009年)以后达到退休的,原则上不低于2008年领取标准,低于2008年退休费标准的按2008年标准执行,高出的按高出执行。
第九条 一次性缴费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 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13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二) 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16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三) 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19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村(组)集体无力缴纳规定费用的,被征地农民基础性养老金扣减20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照省、市失地农民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社会保险局按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码(GB1163-89),为各参保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如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退回给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人民政府补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参保失地农民如因故迁移的,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如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重新缴费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前后账户储存额可累计计算。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投资、拆借、抵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地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砀山县人民政府2006年9月7日发布的《砀城规划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