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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8-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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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九)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十)县、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十一)联席会议主要有以下职责: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意见;

2、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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