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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18-07-2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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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砀政秘2018118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我县决定自201891,在城区及非城区重点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城区:陇海路以西、中原路以东、新310国道以南、良梨路以北;非城区重点区域: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各镇(园区)、各社区(村居) 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积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遵守本通告。

四、在禁放区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五、201891日起,在禁放范围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违反《通告规定,仍在禁放范围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六、违反《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范围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7-8095135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容卫生举报电话:0557-8095196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污染环境污染举报电话:0557-2270011

特此通告。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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