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发布内容以及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网络安全事故。
二、明确工作责任
1.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三审”制度(信息发布人员负责初审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审核,最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发布),进一步明确公开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各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发布内容建设的保障主体,要坚持“谁产生、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栏目内容的审核、报送,并对本单位产生文件和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涉密的政府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均应依法、准确、及时发布。
4.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确保上网信息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5.各单位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三、严格督导考核
(一)定期对栏目内容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考评范围,作为评分依据之一。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2.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及泄露个人隐私的;
3.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信息的。
附件:政府信息发布审批表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政府信息发布审批表
发布信息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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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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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内容标题 (内容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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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信息发布人员)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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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分管负责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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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主要负责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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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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