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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18-08-0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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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砀山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砀政办〔20185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

 

砀山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砀山县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和《宿州市审计局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管理暂行办法》(宿审办〔2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受到限制等情况下,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主要内容是将部分审计项目或特定事项,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承担,由其独立出具审计结论。审计机关依法采信其结果,审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分类建立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协审库。

第四条 审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购买服务对象、安排委托项目、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采取委托实施审计项目与购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并行的模式进行。

第六条 委托实施审计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其他审计项目中涉及工程管理、工程结算等审计事项;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

(五)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或事项。

第七条 购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派遣管理方式。审计机关同具有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用人合同,对其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筹安排调配,用于重点审计项目实施、重大业务工作推进和专业审计力量严重缺乏的岗位。

第八条 拟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三)执业三年以上,有相应数量的从业资格人员,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五)与委托参与审计的项目无利害关系;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工作需求,统一编制购买审计服务年度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

特殊情况下,由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的重大审计项目,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由审计机关专题向县政府请示,追加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入选审计机关协审机构库。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到期后重新采购。服务期限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并按规定进行补充。审计机关可以在省或所在市审计机关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用。遇有特定审计事项,协审机构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采取单独招标方式选用中介机构,服务期以具体项目要求为限。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确定的购买审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从协审机构库中分类别采取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承接的中介机构。遇有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从协审机构库中指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承接实施。

第十三条 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事项及拟承接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机关应与中介机构签订购买事项业务协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时限及质量要求;

(三)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质量责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审计取证的规范性、审计结论性文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托审计项目质量内控机制,对审计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进行复核。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审签。在将其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时,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需要补查补证的事项,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审计期间遵守廉政、保密纪律的监督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复核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供该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项目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审计费用或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一)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未完成或未按质量要求完成审计任务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约定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止其委托项目审计、取消其参审资格,向全县及相关行业通报、列入黑名单,违反执业准则的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委托审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重大过失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业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四)利用实施审计获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与委托审计无关事项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管理、监督的;

(六)综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每年对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纪律执行和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能否继续聘用或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解除聘用合同、向全县及相关行业通报,违反执业准则的将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聘请人员在参与项目审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隐瞒问题、销毁证据、出具虚假材料的;

(二)将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无关事项或利用审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的;

(四)拒绝接受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管理、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购买审计服务活动中应依法履职尽责、恪尽职守,发现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现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裁决、复议、诉讼涉及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的,审计机关应当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协助参加听证、裁决、复议、诉讼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原则上以社会中介机构中标文件的有关条款为准。特殊情况下,要结合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审计绩效等因素另行商定,并在双方签订的购买事项业务协议(合同)中载明。除此之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参照国家、省级部门规定的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标准,由审计机关和受聘机构(人员)协商确定。同时实行工作绩效考核,按工作绩效支付费用,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外聘人员费用原则上直接支付给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劳务管理机构,一般不向个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镇(园区)、县直其他单位(部门)因管理需要,拟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从事上述审计事项时,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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