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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7-07-2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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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砀山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砀政办〔201718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7724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砀山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6

 

 

砀山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减少火灾损失,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

县规划、水务、城管、交运、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设置作为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调整。

县规划、水务、交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政消火栓设置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按以下规定设置:

1.不妨碍正常交通和行路安全;

2.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格应当统一,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由县水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所需经费,按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县、镇(区)财政预算。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水务部门、城管部门和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县城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原则上用于扑救火灾。

非火警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向县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使用。使用完毕后,及时报请县城管部门检验,并缴付所用水费。

第十条 县城管部门根据市政消火栓的总量确定适当数量的专门管理、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健全抢修、维修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县城管部门做好门前和辖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经县城管部门和水务部门同意,并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期限建设新的市政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市政消火栓及其标志。

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县城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市政消火栓的,由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镇(园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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