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
制造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
砀政秘〔2017〕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3111”工程项目建设
1.对竣工投产的“3111”工程“3个10”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1-2亿元(含1亿元)、0.5-1亿元(含0.5亿元)的,在市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企业10万、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对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县财政按照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万元;对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
3.鼓励“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3台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可达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
4.对列入市政府重点调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整条生产线技改并竣工投产的,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县财政将财政贡献增量中实得财力,前3年按80%、后2年按50%奖补企业。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5.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在市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项2万元奖补。
6.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县财政给予每项5万元奖补。
7.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获得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9.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0.当年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所在镇(园区)2万元。
1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实际入库税金首次超过1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2.对砀山县年度制造业十强纳税企业、十名优秀企业家,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13.对省、市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省、市新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14.设立县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县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
六、设立制造强县建设专项资金
15.县政府设立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制造强县建设。
16.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加强资金监管,推进政策落地。
七、加大工作激励力度
17.将制造业发展纳入县政府对园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政府每年对制造业发展先进园区进行通报表彰。
18.加大对机械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对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19.本意见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