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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6〕4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3-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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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64

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WP7GR8B

法定代表人闫甲田

      址: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椰风路东侧101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622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1014830分左右接到砀山县城管局部门来电反映侯楼沟椰风路桥两边有不明白色污水流入侯楼沟河内,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同时利用无人机配合对周边进行排查,经排查该不明白色液体是从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院内流入侯楼沟河内的,经现场询问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流入侯楼沟内的白色不明液体是废弃铜杆拉丝液;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白色液态废物判定为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皖国祯司鉴[2025]环污鉴字第029号)。  
      2026123日对同是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表述:发生20251014日废拉丝液流入侯楼沟污染河道一案违法、违规的行为全由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身份; 
      2.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案涉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 
      3. 《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页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4.《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函》砀环建函[2021]02号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建设文件;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6.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页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 
      7.2025101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 份;20251015日、16日、2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四份;202615日、2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涉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调查存在的环境问题情况; 
      8.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国祯司鉴[2025]环污鉴字第029号)一份:证明案涉企业项目白色液态废物鉴定情况; 
      9.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情况说明》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砀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对案涉项目环评手续及企业情况 ; 
      10.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十份:证明对案涉项目排查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案涉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固体废物转移交接单及称重计量单一份;委托处理费两份;证明废拉丝液经鉴定后委托处理情况及处理重量和处理费用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20262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如下: 
    1.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 当日排入地面废物(水)收集后称重排放量约是21T10吨以上不足30吨:裁量分值取值5%; 
  2.违法行为发生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取值0%;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取值0%; 
    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取值0%。 
      通过以上裁量计算:

罚款金额=[1+3-1×5%]×13.5万元=14.85万元。我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14.85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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