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砀)罚告〔2026〕3号
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WP7GR8B;
法定代表人:闫甲田;
地 址: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椰风路东侧101。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4日8时30分左右接到砀山县城管局部门来电反映侯楼沟椰风路桥两边有不明白色污水流入侯楼沟河内,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同时利用无人机配合对周边进行排查,经排查该不明白色液体是从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院内流入侯楼沟河内的,经现场询问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流入侯楼沟内的白色不明液体是废弃铜杆拉丝液;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白色液态废物判定为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皖国祯司鉴[2025]环污鉴字第029号)。
2026年1月23日对同是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表述:发生2025年10月14日废拉丝液流入侯楼沟污染河道一案违法、违规的行为全由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身份;
2.砀山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红润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案涉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
3. 《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页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4.《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函》砀环建函[2021]02号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建设文件;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6.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页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
7.2025年10月14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 份;2025年10月15日、16日、24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四份;2026年1月5日、23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涉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调查存在的环境问题情况;
8.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国祯司鉴[2025]环污鉴字第029号)一份:证明案涉企业项目白色液态废物鉴定情况;
9.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年产7万吨铜产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情况说明》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砀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对案涉项目环评手续及企业情况 ;
10.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十份:证明对案涉项目排查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案涉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固体废物转移交接单及称重计量单一份;委托处理费两份;证明废拉丝液经鉴定后委托处理情况及处理重量和处理费用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如下:
1.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 当日排入地面废物(水)收集后称重排放量约是21T,10吨以上不足30吨:裁量分值取值5%;
2.违法行为发生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取值0%;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取值0%;
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取值0%。
通过以上裁量计算:
罚款金额=[1+(3-1)×5%]×13.5万元=14.85万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14.8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海良 电话:0557-2270020
地 址:宿州市砀山县清正街47号 邮政编码:235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