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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6〕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2-2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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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63

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85273088,法定代表人阳国秀,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徐庙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61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13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2026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熙可食品(安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黄桃罐头,证实了该公司在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后,未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国秀和被委托人张显硕的身份及受委托人签字合法化; 
      32026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 
      4202616日现场照片、执法过程全程视频和《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 
      5、你公司年产2万吨黄桃深加工项目和年产5万吨果蔬罐头食品改扩建项目的相关环评手续,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两个项目环评手续及批复验收手续; 
      6、排污许可证正本及部分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 
      7、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613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和202617日发布了《关于解除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2026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黄桃罐头,证实了你公司在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后,未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准确送达地址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1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规定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表19 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元)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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