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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告〔2026〕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1-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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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砀)罚告〔20261

 

砀山恒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69475200R

法定代表人焦道剑

      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城镇赵堤口苏集村。

20261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2日到砀山恒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20251215日至20251221日期间生产区监控和日用电量发现该公司在此段时间内均有生产和用电数量,未执行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51215日《关于发布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场对比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标注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执行减排措施为:停产;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大气环境管理要求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要求,企业及时启动预案,落实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砀山恒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身份; 
     2.砀山恒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3. 《年产6000万标快煤矸石、废煤渣烧结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页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4.《砀山恒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标快煤矸石、废煤渣烧结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函》砀环管[2010]12号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建设文件;  
     5.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完成验收; 
     7.20251222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 份;20251222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涉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问题, 
      8.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对案涉项目排查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案涉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10.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证明2025121518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 级响应后,该公司未停止生产。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如下: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查处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阶次小,裁量分值取值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51215-21日总共5天):阶次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取值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依据201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当事人所在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值 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砀山县人民政府网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该公司在2024522日:皖宿环(砀)罚[2024]28号、2024910日:皖宿环(砀)罚[2024]61号两次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3次,裁量百分值取值11%;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取值 0%; 
    通过以上裁量计算:罚款金额=50000元+(200000元-50000元)×0+0%+0%+11%+0%)=66500

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整(¥66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武有利                       电话:0557-2270020

 址: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清正街47号 邮政编码:235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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